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贺某甲、贺某乙盗窃一案,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3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08年8月2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2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胡某某,安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陈某某及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4日,被告人贺某甲盗窃同伴谌云喜、林扬洲的手机2台及人民币367元。2008年6月至8月,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伙同他人盗窃作案3次,盗得本县江南移动基站的天馈线等物,共计盗窃价值x元。其中,被告人贺某乙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7867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是赃物情况下,共以1300余元的价格收购上述所盗天馈线2次。该院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依法审判。

对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不持异议。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收购的2次赃物,第1次不知是贼货;第2次到第二天才对货的来源产生怀疑。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胡某某辩护提出:陈某某对两次收购的赃物当时均不明知是赃物,故指控陈某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贺某甲在本县X镇单独盗窃作案1次,盗得他人手机、现金共计盗窃价值1445元。伙同被告人贺某乙及陶冶、陶成光(均身份不明),在本县X镇盗窃作案3次,盗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安化营业部在安化县X镇的两处基站(以下简称“移动基站”)的天馈线、接地线共计382米,共计盗窃价值x元。其中,被告人贺某乙参与盗窃2次,盗窃价值7867元。被告人陈某某收购上述所盗线2次,其中第2次系在明知是赃物情况下收购118米,收购价值3676元。

1、2005年3月4日3时许,与谌云喜、林扬洲同在东坪镇X排档打工而同住该镇X街一民房的被告人贺某甲,趁谌、林熟睡之机,盗得谌衣裤口袋内的康佳C688手机(价值800元)1台、现金167元及林衣裤口袋内的T90手机(价值270元)1台、现金208元。并将手机放到在东坪一修理厂当学徒的同镇李某手中保管。谌、林在起床后发现被盗并怀疑系贺某甲所盗。在向东坪派出所报案同时,经再三盘问贺,贺某认盗窃并退还了所盗款、物。

2、2008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伙同他人,带着菜刀和扳手窜至江南镇X村汪家洲移动基站,采取拧开固定螺丝和割断两端线路等手段,盗走该站机房到发射塔顶的天馈线2根110米及接地线4米。后于一天中午,以每斤13元的价格将线卖给了在家开设废品店的被告人陈某某,得赃款500余元。经鉴定,该批被盗线价值3023元。

3、2008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甲及陶冶、陶成光缴集被告人贺某乙,又窜至上述移动基站,由贺某甲剪线,盗走该站天馈线2根110米及接地线8米。并于当夜1至2时,喊开被告人陈某某家的门进行销赃。陈某某明知是赃物情况下,仍以825元的价格收购了这些线。经鉴定,该批被盗线价值3676元。

4、200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贺某甲提出到江南镇河对面偷线,被告人贺某乙同意。贺某甲遂带着一把菜刀和二把扳手,与贺某乙窜至该镇X村一山上的江南移动基站。共同剪线、运线,盗走该站天馈线3根150米。次日凌晨,二人将线藏于山下草丛中后到公路边休息时,被前住查看的江南派出所民警抓获。所盗线及作案工具亦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该批被盗线价值4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失主谌云喜、林扬洲陈某、证人李某证言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和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安鉴证[2005]第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贺某甲第1次盗窃事实。

2、如下证据证实盗窃移动基站事实:

(1)证人谢某、莫某某、刘某某证言,证实安化县移动营业部据机房报警等,获悉本案基站信号中断,即单独或会同江南派出所的民警前往查看,而三次发现上述基站天馈线、地线被盗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及民警现场抓获盗窃案犯与扣押被盗物等的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照片及扣押清单、抓获说明,证实汪家洲移动基站两次被盗及江南移动基站被盗的时间、地点、状况及抓获二被告人等事实,与上述证言吻合。

(3)安化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安价认证[2008]X号、X号两份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本案基站被盗物的价值。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第2次收购赃物的事实、情节。

3、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贺某甲供述盗窃手机、现金的事实与上述第1部分证据吻合。三人所供述相关盗窃移动基站线路及销赃的事实相互吻合并与上述相关证据吻合。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所供述盗窃移动基站过程中的邀集、实施及被抓获等情况相互吻合。被告人陈某某并印证了本案第2次盗窃后销赃时不止是贺某甲1人。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被告人贺某甲第1次盗窃作案时年满16周岁。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收购的两次赃物,第1次不知是贼货;第2次到第二天才对货的来源产生怀疑。其辩护人胡某某辩护提出,陈某某对两次收购的赃物,当时均不知是赃物。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08年6月一天的中午所收购贺某甲等人销售的线时,见全部是塑料管包的铜线,问了是哪来的,在对方答是冷市搞整改的线后进行的收购。此外,无证据证实陈某某明知该次所收购的线系赃物。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等人2008年7月17日凌晨1至2时,向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所盗汪家洲移动基站的线时,陈某妻王某某认为“天这么晚”收这样的货“怕要不得”,并提示了陈某某。陈某某亦想过“怕是贼货”,“不然不会这种时候来卖货”。而陈某某仍然决意进行了收购。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仍然予以收购的“明知”,不必是确知。故本院对上述被告人陈某某关于“第1次不知是贼货”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对其关于“第2次到第二天才对货的来源产生怀疑”的辩称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2人结伙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被告人贺某甲盗窃财物(价值1万2000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贺某乙盗窃财物(价值7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欲从中获得收益,收购赃物价值3600余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指控陈某某的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第2次至第4次盗窃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甲在第3次共同犯罪中,及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在第4次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乙在第3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第1次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第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贺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有期徒刑的刑期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管制的刑期羁押1日折抵2日。即被告人贺某甲的刑期自2005年3月5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被告人贺某乙的刑期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9年8月19日止;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09年12月13日止。)

(未缴纳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履行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超武

审判员刘某民

审判员姚永生

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