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刘某某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1年6月3日同居,同居期间生育一名男孩XXX,X年X月X日生。2009年3月1日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现原告要求抚养同居期间生育男孩,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被告同意原告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生育男孩XXX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9年3月30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18岁止。

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威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崔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