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阿根,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县X镇新世纪投资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姚某,公司经理。
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X镇新世纪投资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的争议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县X镇新世纪投资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县X镇新世纪投资开发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湖州天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松梁
审判员周晓
代理审判员周兴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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