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X路集成大厦9-C座、D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昆明天骄凯撒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X号X幢X-X楼。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昆明天骄凯撒宫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元,由云南天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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