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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航运公司与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忠元,北京市京都(深圳)(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新野县航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新野县航运公司与明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8日作出(1997)新航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孙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外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忠元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新野县航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野县人民法院(1997)新航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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