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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尼某某、祁某某、田某某、李某某、祁某某、娄某某、崔某某、滕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尼某某,又名尼X,绰号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祁某某,又名祁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娄某某,又名娄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当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犯抢劫罪;崔某某、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宋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崔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在临颍县X镇X村李某某沙场内和曹某甲等几人赌博输了6000元钱,便纠集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李某某沙场。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等人对曹某甲进行殴打,威胁曹某甲被迫当场交给李某某等人现金6300元。后李某某、祁某某等人又向曹某甲要2000元的出警费,用于李某某纠集来的人吃饭和路费。曹某甲不给,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又对曹某甲进行殴打、威胁,曹某甲被迫向潘某某借了1850元现金给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祁某某将1850元分给了李某某纠集的人请客吃饭。

2.200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崔某某因为临颍县X镇清泥河提承包地一事和张某某发生纠纷,便纠集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祁某某、张某某等人去张某某家找张某某。到张某某家后,崔某某、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对张某某、张某某兄弟二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们打牌时曹某甲出老千诈赌,我们是向他要打牌输给他的钱,构不成抢劫罪,应属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宋某某辩护称:李某某等人抢回赌资6300元不构成抢劫罪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某等人向曹某甲索要的1850元,公安机关是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某刑事拘留的,证明李某某等人是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祁某某辩称:我没想着抢曹某甲,1850元钱是潘某某出的钱,不应是抢劫。

被告人祁某某辩称:我拉司机曹某甲到屋后面,但没有跺他。

被告人娄某某辩称:我去到时钱已经付过了,我没有动曹某甲一下,我也没有得到钱。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被告人尼某某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被告人滕某某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9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因在临颍县X镇X村李某某的沙场内和曹某甲等人赌博输了6000余元钱,便纠集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赌博时被害人曹某甲使诈为由向曹某甲要李某某输掉的钱。因曹某甲不予还钱。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等人对曹某甲进行殴打、威胁。曹某甲被迫当场交给李某某等人现金6300元。后李某某、祁某某等人又向曹某甲要2000元的“出警费”,用于李某某纠集来的人员吃饭和路费。曹某甲不给,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等人又对曹某甲殴打、威胁,曹某甲被迫向潘某某借了1850元给了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祁某某将1850元钱分给了李某某纠集的人请客吃饭。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崔某某因为临颍县X镇清泥河堤承包土地一事和张某某发生纠纷,便纠集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祁某某、张某某去张某某家找张某某。到张某某家后,崔某某、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对张某某、张某某兄弟二人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给禹县那个司机要我输的6000元钱,那个人不给我,当时喝酒喝多了,记不清打那个人没有。后来经潘某某中间说,司机没办法把6000元钱给潘某某了,潘某某把这6000元钱给我。给我后祁某某给那个司机说,弟兄们都来这么多人,你得再给个喝酒钱,那个人不给,祁某某就打这个司机,这个司机没有办法,又找了一千多元给祁某某了。

2.被告人祁某某供述:2009年2月19日11时许,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点事,你来某某沙场吧,我骑车直接去了某某沙场,见到李某某、娄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人左右在那。我问某某什么事,某某说禹县那个司机赌博时骗他钱了,某某和娄某某到沙场内把禹县那个司机拉出屋门,说把输的钱退给他。某某扇了那司机几下,并掂砖要砸他,那个司机就把身上的钱给某某了,具体多少我不清楚。要过钱后某某说,来这么多人你不给一些吃饭钱。娄某某上来跺了那个司机几下,某某、娄某某、祁某某把那个司机拉到沙场内房子后跪下,某某又要钱,司机没有钱,王岗南村姓潘某拿出来钱给了李某某,等了一会来到路边,某某拿出钱给某某,某某说彦培你拿住吧,我就接过李某某递过来的钱,给在场的人每人发了100元,我自己也落了100元。

崔某某喊打,我们都上前打开了,我和一个胖光头的30岁左右、一个背头的男人打的那个岁数较长的男人。崔某某、田某某和一个瘦瘦的没多高有30多岁的男人打的那个较年轻的男人。那两个男人是兄弟二人,我当时扇了那个哥哥两下。那个胖光头拿棍悠那个哥哥,又悠那个弟弟,那个胖背头也拿棍悠那弟兄二人了。田某某扇了那个弟弟两个。

胖光头叫尼某某、胖背头叫滕某某,瘦的叫田某某。

3.被告人祁某某供述:2009年2月19日,赵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用我的车去某某沙场,我开住车接住赵某某到某某沙场门口,见李某某、张某某、娄某某、祁某某,某某等人在沙场内站。某某说打牌耍诈了,把输的钱退给他,当时有20来人在那看,事情结束后赵某某给我了100元钱。

2009年10月14日,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去拐子张办点事,我开车走到打架那家胡同口处,某某、某某下车跟着某某去了那家,听见有人叫打人了,我和赵某某过去看,走到那家大门口,某某、某某、某某、尼某某、田某某等人从那家出来,让我上车走,我开车回临颍吃饭,小朋给我了100元车费。

4.被告人娄某某供述:那天下午,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王岗墩台李某,我到某某沙场,见沙场里有十几个人。我认识的有张某某、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停了一会,李某某从屋里出来,李某某说钱给过了,祁某某说不解气,准备打那个出老千的,李某某向那个人要钱,那个人还没说话,李某某上前将那个人跺倒在地,又拿砖砸那个人,祁某某恐吓那个人,潘某某上前拉,李某某、祁某某想打潘某某。李某某说钱还没还够,潘某某说我只剩下这么多钱了,拿出一沓钱给李某某,李某某不接,潘某某将钱给李某某。

5.被害人曹某甲陈述:2009年2月19日上午、我和曹某乙拉了一车白灰送到王岗梨元张工地,随后在某某沙场等着结算钱,当时潘某某、某某、贺某某我们几个在打牌,打了一会,王岗墩台李某的李某某也来玩,贺某某就让给了李某某。下午的两点我们准备散摊,某某对我说他输了,让我送给他500元,我说给你200元算了。我和某某准备走,某某让我留下吃饭,我拿出二、三百元让某某买菜,吃完饭某某出去转了一圈回来,身后跟了四、五个年青人。某某对我说他输了6000元,你全部退给我,我说我总共赢了二千多元,某某说否则你挨打,车还走不了。说后某某给那四、五个人使了眼色,他们就去屋外了,我趁机把我衣袋的6300元给曹某甲,停了一会某某领了四、五个人进屋,我看见外面又来了十几个年青人。某某等人把我拉到屋外,一群人对我拳打脚踢。某某、某某把我拉到屋里,某某等人又把我拉到某某的北屋山后,让我跪在地上,又对我拳打脚踢,我受不了他们的毒打,就说别打了我给钱,他们把我拉到某某屋里,说快给我,我赶紧给某某要钱,把6300元钱全部递给了李某某、某某把钱装衣袋里出去了一会,然后和外边的人商量进屋后对我说,再拿2000元给我的弟兄们,我弟兄们不会白来,再拿2000元的出警费,我说没有钱了,某某等人把我拉到屋外,对我又一阵乱打,十几个人全部打了。我说你们别打了,我借钱,我向旁边的潘某某借钱,某某带的1850元部拿出,让我给某某,某某接住钱后领着十几个人开车走了。

6.证人曹某乙证言:2009年2月1日我和曹某乙拉了一车白灰往王岗墩台李某。时间还早,曹某甲、潘某某、某某、老贺某人推饼,墩台李某李某某过来,老贺某起来李某某接着。李某某输了1000多元,又向潘某某借了5000元也输了,曹某甲拿钱在某某店里喝酒,一会过来十五六个年青孩,李某某向曹某甲要钱,曹某甲看势头不对,把身上的6300元钱让我装住,李某某又向曹某甲要钱,曹某甲不给,李某某领的十五、六个年青孩围着曹某甲打,曹某甲让我把他的6300元钱给他,曹某甲拿住这6300元钱全部交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接住钱后还了潘某某和老贺某5000元帐,剩余的钱装进自己口袋里。然后李某某对曹某甲说再拿2000元钱,俺这些伙计不能白跑一趟。曹某甲说没钱,李某某说我走了,他们再打你我就不管了,曹某甲向潘某某借,潘某某当时只剩1850元钱,李某某让潘某某把钱先递给曹某甲,曹某甲接住钱后将这1850元钱给了李某某过来的人,他们接住钱后就走了。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2月19日,禹州的曹某乙和一个司机到我沙场送白灰,送完后等白灰钱,潘某某、贺某某我们四人开始推饼,后来李某某来到沙场,贺某某让给了李某某,我们玩到十二点多,李某某可能输了6000元,开车的司机给我200元钱让我买菜喝酒,正喝时有人打电话让我到建田,到建田某我妻子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回来,我回到沙场后有四、五辆车停在沙场,我们沙场站了有一、二十个人,我认识的有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祁某某、张某某、娄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我听到李某某给祁某某、祁某某、张某某等人说向那个禹州开车的将他输的6000元钱要回来。当时曹某甲、潘某某和那个司机在俺屋里坐。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张某某四人进屋向那个司机要钱,那个司机不给,祁某某、祁某某上前打了司机几下。李某某将那个司机跺倒,祁某某、祁某某、一个20多岁的年青孩上前打那个司机,我和潘某某上前劝。那个司机说将他赢的4000元退出来,李某某不愿意,那个司机无奈的情况下将兜里的6000元掏出来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接住钱后从屋里出来,后说再拿2000元的吃饭钱,弟兄们都来了,不能白跑一趟。李某某他们又想打那个司机,潘某某说钱我给你们,不要再打我朋友了,潘某某掏出一沓钱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拿住钱领着人走了。

我见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和一个20来岁的年青孩四个人打了。另外李某某向那个司机要钱时那个司机不愿意给他,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和那个20多岁的年青孩将那个司机拉到房子后面打那司机,我听到后急忙跑过去将那个司机拉到屋里。

8.证人潘某某证言:李某某领了几个人过去,在屋里打那个司机,李某某和那几个人都打了。李某某和那几个人又把司机拉到院里,李某某和那四、五个人对司机拳打脚踢。打了有几分钟,那个司机把身上的钱全部掏出来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接住钱后说来了这么多人,不能白跑一趟。说过李某某和另外几个人又开始打那个司机,这个司机没办法,对我说你身上有多少钱给他们吧,别再打我了,我把身上装的1000多元掏出来也没点,和李某某一起的不知谁拿走了,李某某拿住钱后喊住他的人吃饭去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那天下午张某某接李某某一个电话,张某某开车拉住我到李某某沙场。祁某某、祁某某上前将屋门推开,祁某某、祁某某等人将禹州那个人拉到屋门口开始打,祁某某、祁某某先打那人,张某某、李某某也上前打了,打时间向那人要钱,打过之后潘某某将禹州那个人拉到屋后商量,因为时间长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又到屋后打那个人,打后将钱要回来了。

10.证人张某某证言:李某某领着祁某某、张某某、祁某某到某某沙场的屋里打那人要钱,李某某和祁某某将那人拉出来,李某某跺那人一脚,祁某某用矿泉水瓶砸那人的头,祁某某跺了他两下,巨陵那个孩也跺了。李某某、潘某某上前拉,打过后潘某某给李某某了一沓钱。

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巨陵那个孩四人打那个人,牛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站的近在助威。

11.证人李某某证言:我过去后见李某某正和几个人拉一个禹州人往某某屋北边拉,李某某让那个人跪下,李某某和另外几个人朝禹县那个人头上跺,然后又把那个人拉到院子中间,李某某掂了个砖,让那个人把钱掏出来,那个人把钱全部掏出来给李某某了,李某某接住钱后不愿意,说你得再给2000元,这么多人都来了,禹州那个人借了个钱给李某某了。

12、证人贺某某证言:李某某出去打了个电话,一会到沙场有十几个人,李某某用手扇禹州那个人,又将他拉出门口打。我认识的有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另外还有一个光头,王岗街的娄某站的较靠前。

1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我和祁某某走在前面,田某某、尼某某、田某某等人跟在后面,到张某某院里后,我问张某某河堤上的地又犁了,张某某说不能不犁,张某某说我说话怎么这样,我用手扇张某某了两下,上前抓住他的衣服领子,祁某某掂了一根棍,田某某也在张某某身边,我们一开始打,祁某某等人上前了。打架时我只见祁某某、田某某在我身边,其他人我不注意。

14、被告人尼某某供述:我不认识那个人用棍打的,祁某某上去跺了那个男的几脚,扇那个男的几耳光。拿棍那个人有四十岁左右,留了个大背头。我认识的有祁某某、田某某、祁某某、崔某某。

15、被告人田某某供述:进院里的人有崔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巨陵那个男的、尼某某、田某某。

16、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崔某某、尼某某、田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巨陵豢龙那个人和我都进那家院里了,我和祁某某没有上去打,他们五个人上前打的。崔某某和豢龙那个男的打的大门的那个男人。崔某某手扇的人,豢龙那个人用棍悠的。尼某某、田某某、祁某某三个人打的在院里面坐的那个人。

17、被告人滕某某供述:我们进院时都没掂东西,进院里大概有六、七人。一个27岁左右的瘦男人短发,170米以上,一个30岁左右较胖,中等个短发,还有一个30多岁中等身材的男人也都上前打了,进院的人都上前打了。

1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10月14日中午,我和我哥张某某正在俺家院里说事,崔某某领了五、六个人到俺院里问为什么将他种的麦犁了,说着崔某某上前抓住我的衣服领子用拳打我的眼,他后面跟着的几个人就开始打开了,某某一直拉着我打,他领的几个人掂住俺家的木棍、铁锹、粪耙、木板打我和张某某,把我打晕后我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19、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10月14日中午,我到我弟张某某家,我们正在说话,崔某某领了七、八个人到院里,问谁把他种的麦犁了,张某某说怎么不犁,俺种的树都毁了,崔某某说张某某说话不好听,伸手扇了张某某一下,我站起来,崔某某身后的人上前开始打开了,有四、五个人围住我打,将我打倒后我挣扎着站起来,又被他们打倒,最后不知谁砸了我的头一下,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20、临颍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张某某、张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21、赔偿协议书。

22、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5)临刑初字第X号,崔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2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魏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3)格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25、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尼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6、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临刑初字第X号:被告人尼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公安局于2009年11月19日将田某某、祁某某、祁某某抓获。2009年12月5日将李某某抓获;2009年12月4日将娄某某抓获;2009年11月23日滕某某投案自首;2010年4月8日崔某某投案自首。

28、户籍证明: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李某某,X年X月X日生;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尼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85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崔某某、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犯抢劫罪;崔某某、祁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构不成抢劫罪,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被告人祁某某辩称是潘某某的1850元钱,不应该是抢劫。被告人祁某某辩称没有打曹某甲。被告人娄某某辩称去到时已经结束了,没有参与打曹某甲。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曹某甲是在被殴打,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向潘某某借钱交给李某某等人。祁某某、李某某均证实祁某某、娄某某参与了殴打曹某甲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某、祁某某、祁某某、娄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祁某某、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被告人尼某某系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滕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被告人崔某某、滕某某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因追要赌资引发抢劫,根据其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尼某某、田某某、滕某某、田某某归案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第七十二第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尼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犯故意伤害罪羁押125天,原犯盗窃罪羁押1天,共羁押126天,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14日止)。

被告人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犯故意伤害罪羁押125天,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

被告人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11月19日止)。

被告人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22天,即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0月17日止)。

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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