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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别名赵X),女,生于X年X月X日。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本市二七区X镇X村开办一无名牙科诊所。经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2009年7月8日、2009年9月29日二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再次在其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有关诊所情况的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汤××、张×、李×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二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先后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次,又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情节明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x元。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助理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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