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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四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9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渊博、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经预谋后,决定通过造假证件贩卖来谋取非法利益。201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后,商定由被告人谢某某为李某某办理一张郑州酷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次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中陆广场将做好的营业执照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同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修改该执照,被告人谢某某便让被告人曾某某去约定地点取回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修改材料,对该营业执照进行修改。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本市X路X路交叉口,将修改后的营业执照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并又收取了李100元钱。被告人李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营业执照系伪造。现赃物、赃款已收缴。

2、201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经电话与郑×联系后,商定由被告人谢某某为郑办理三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谢某某收到郑帆提供的资料后,于次日17时许在本市X路X路交叉口将做好的三张居民身份证(经鉴定系伪造)交给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日20时左右,公安人员在本市二七区X街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收缴的假证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说明、被告人制作的假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制作的假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证明、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郑×、张××、潘××、余×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谢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违反国家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的法规,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及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依法应在上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谢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依法应在上述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曾某某所起作用相对被告人谢某某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被告人谢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3)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三人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止。)

被告人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2日起至2010年9月21日止。)

二、涉案假证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邢燕

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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