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x),住所地德国赫左根奥拉克(x,x,x)。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梗斯勒•马丁(x)、蔡次•若根(x)。
委托代理人刘德和、许某,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田供销社乐融龙超市,住所地福清市X镇X街X号。
负责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魏宏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被告福清市龙田供销社乐融龙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清市龙田供销社乐融龙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福清市龙田供销社乐融龙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灿明
审判员陈跃芳
代理审判员潘筝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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