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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郑州铁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街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云天,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东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经理。

原告郑州铁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黄云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2月下旬,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被告通过原告订购机票,每星期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机票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机票,却未按约定及时付款,2008年3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机票款x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机票款x元及支付付款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3000元)。

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8年2月下旬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代理飞机票业务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可通过打电话直接预订和以x聊天方式预订出票;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代理飞机票业务,一张票要扣3元的手续费;乙方出的票款应当按时交给甲方,按时算账、打票款(每个星期一)。乙方在合作期间不得有拖欠票款的行为。之后,双方开始进行合作,截止2008年3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欠姜某某机票款x元。魏某某、2008、3、22”。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结算,被告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向原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出具x元的欠条,该行为后果应由各自的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票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铁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机票款x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铁航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593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腾旋航空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延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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