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灵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周某甲之子。

被告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华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华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被告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被告于1996年5月11日从其处借款5000元,约定1年归还,月息2分1厘。到期后被告未还,其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推再推,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

被告华某某辩称,其借款属实,但其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贷款借据;2、保证条1张;3、王某证明;4、李某证明。以此证明案件相关情况。

被告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审理中,关于原告周某甲提供的证据,被告华某某对其中第1、2项证据无异议;对第3、4项证据有异议。本院确认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对上述当事人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华某某于1996年5月11日向原告周某甲借款5000元,并书写贷款借据,约定月利率2分1厘,1年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此引起诉讼。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华某某向原告周某甲借款5000元,有贷款借据为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原告周某甲要求被告华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某偿还原告周某甲借款5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1分从1996年5月12日起计算到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元,由被告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东

审判员赵学仁

人民陪审员李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文刚

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某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