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甬民二初字第308-X号
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X镇X路东头基。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尧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X镇东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玉飞
审判员张良宏
代理审判员陈贤军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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