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南阳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曾用名杜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方伟。

被告南阳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南阳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金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伟,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夫安、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2008年7月7日和2009年3月25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据。后经我多次催要,均未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下列证据:1、2008年7月7日,南阳金果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杜某某现金50万元。

2、2009年3月25日,南阳金果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杜某某现金100万元。

3、2009年1月9日,金果公司收原告投资款50万收据。4、2009年3月17日金果公司收据一张,收原告地皮款8万元。

5、2009年5月22日,分红协议。证明协议上写原告投资163万元。

6、2007年6月8日,收据一张。内容金果公司为收南阳卿云房地产公司100万。

被告辩称,本案应为合作投资纠纷,不应确定为民间借贷。150万元款项实际上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证件的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给其出具借据,但前提是将证件办到被告名下,该事情原告并未办妥,故被告不应支付该费用。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2006年12月15日,被告与南阳市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证实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将土地转让给被告开发事实。

2、2007年6月5日,南阳金果公司与南阳卿云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卿云公司)合作开发协议。

3、2008年6月6日,南阳金果公司与南阳卿云公司补充协议。证实被告与南阳卿云公司共同投资开发土地的事实。

4、2008年6月6日,南阳金果公司对杜某某授权委托书一份。

5、2008年6月6日,被告对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对授权内容的补充。

6、2008年7月7日,南阳金果公司对杜某某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被告委托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相关事实。

7、2010年4月11日,杜某某为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投资南阳第一食品厂地皮款壹佰陆拾万元,少要壹佰万元。

8、2009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金果公司6万元。

9、2008年7月7日,借条一张,用以证明100万元借条是南阳金果公司原来给南阳卿云公司打的,后来换成原告的。

本院经原被告申请分别调取薛红九、刘国典、张菊梅证言各一份。薛红九、刘国典证言证实,办理土地使用证是金果公司的义务,未委托杜某某办证,也不存在什么换条的事情,金果公司借杜某某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张菊梅证言证实,南阳金果公司与南阳卿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南阳卿云公司投资,南阳金果公司开有收据,具体数额记不太清楚,为办证打过150万元借条,但都没有实际给钱,记不清是对准公司,还是原告个人打的。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7、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5、6认为是草稿未实际履行且系复印件不予质证。对证据9有异议,认为是由张夫安个人书写,伪造的。原告对薛红九、刘国典证言无异议,对张菊梅证言有异议,认为不属实。被告对薛红九、刘国典证言有异议,对张菊梅证言部分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争议有关联性,可以直接反映双方之间借贷及投资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1、2、3、7、8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4、5、6系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相印证,不予采信。对证据9,借条由张夫安个人书写和保管,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由对薛红九、刘国典、张菊梅证言可证实双方投资关系,但证明不了原、被告是否借贷的事实,且证人与双方都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各方当事人起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本案争议的150万元是借款还是双方约定的办证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5日,被告与南阳市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同意将位于南阳市X路东侧X号土地转让给被告开发。2007年6月5日,被告因资金不足,与南阳卿云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共同开发该处房地产(南阳卿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典,公司共有四名股东,薛红九、刘国典、薛红伟,杜某某)。合作开发协议内容如下:…一、乙方(南阳卿云公司)投资总额为1100万元,甲方(南阳金果公司)保证乙方收回3100万元(含1100万元投资),所得为税后例润。二、乙方付款程序,1,合同订立后五日内,乙方会同甲方到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交纳土地款100万元,用于办理土地使用证。2,甲方将土地使用证抵押给乙方后,乙方在五日内将100万元汇入甲方账号。3,甲方在乙方购买土地及办理所有房产开发手续时所需正常正规费用由乙方会同甲方去相关部门交纳。乙方支出以上三项总费用以1100万元为限,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三、甲方必须在乙方支出100万元土地款后三十日内将土地使用证办出。并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后五日内将证抵押给乙方,并办抵押登记,若甲方不办理抵押,乙方有权拒付其他投资…。协议签订后,南阳卿云公司于2007年6月7日会同南阳金果公司到卧龙区财务开发公司交纳土地款100万元,后又陆续交纳各种费用共计300多万元,其中南阳金果公司于2009年1月9日给原告个人开收据50万,3月17日开收据8万元。

2008年7月7日,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50万元,内容为“今借到杜某某现金五十万元整。金果公司张夫安”,加盖有南阳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09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杜某某借现金100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杜某某现金壹佰万元整。借款人:张夫安”,并加盖有南阳金果公司公章。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金果公司6万元。原告称该6万元欠条是因为被告开具了原告投资58万的收款收据,原告实际投资52万元,欠投资款6万元所打;被告辩称是原告向其借的款。

2009年5月22日,薛红九、刘国典、杜某某与南阳金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夫安四人,签订股份分红协议,内容:关于南阳金果公司和南阳卿云公司所签署的联合开发协议,于2009年元月中标,购买南阳市X路X号食品一厂9.57亩,土地转让利润股份分红协议如下:一、本协议按四份平均分红,(薛红九、刘国典、张夫安、杜某某),除每人投资款外。二、张夫安投资180万元,刘国典投资187万元,薛红九投资143万元,杜某某投资163万元。三、薛红九分红有杜某某代领,手续由杜某某代签。四、土地价格最低保持1600万元,1600万元以下不卖,谁转让按1600万元股份负责分红。

2010年4月11日,杜某某称因未实际出资够163万,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投资南阳第一食品厂地皮款壹佰陆拾万元,少要壹佰万元。后因土地使用证一直未办理出来,双方合作协议未继续履行,土地至今尚未开发。

本院认为,被告南阳金果公司与南阳卿云公司协议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期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据,共计150万元。该两份借据系债权凭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称借条上的150万,实际是委托原告办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的垫资,未实际发生,不应偿还。根据双方合作开发协议,办理土地使用证是南阳金果公司的义务,而非原告的义务,被告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与借款之间并无客观联系,授权委托书上也未写明由原告垫付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及具体数额。被告也未提交150万元是委托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垫资费用,而非借款的其他证据。被告法定代表人是成年人,应该清楚出具条据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的150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关于2010年4月原告出具的证明,显示投资南阳第一食品厂地皮款壹佰陆拾万元,少要壹佰万元以及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六万元欠条,系双方合作期间的其他纠纷,被告明确表示不反诉,本案不予一并处理。综上,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有借条为证,双方已经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承担及时还款的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杜某某x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澎涛

审判员李靖s

审判员殷玉伟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某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