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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原(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撤销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一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某人张某某、赵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撤销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某人吴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某人李某某,该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代某人李某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撤销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原(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书面催收,一直未缴纳案件上诉费用,亦未按规定提交相关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潘广伟

审判员谢磊

审判员盛华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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