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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X区u`非路X号B幢X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总经理。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舟山明赢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1)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刘某于2011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宝岩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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