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阔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阔某某和张桂书(已判决)在林州市新华书店南E+人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付XX的一辆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付XX的速派奇x电动车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4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付XX的陈述,证人张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经认定。

另查明,被盗的黑色速派奇牌电动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付耀华。

该事实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刑事判决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阔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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