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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牛慧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X,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因承揽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合同履行地应为张家港昌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奇

二Ο一Ο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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