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抢劫罪

2008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到林州市X镇X村小学郭XX所居住的房间内盗窃时被郭XX发现,被告人张某随即将被害人郭XX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后跳窗逃跑。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郭XX陈述;证人田XX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盗窃罪

1、200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郭某亮、张涛、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等人到林州市X镇西下洹张家屯自然村张XX家中的小卖部内盗窃现金900余元及红旗渠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张一X等人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2、200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连续三次到林州市X镇X村赵XX家中的小卖部内进行盗窃,共窃取现金500余元、十七盒普通红旗渠香烟及4瓶饮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赵XX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行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转化为抢劫,且属入户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未劫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系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抢劫罪的事实

2008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到林州市X镇X村小学郭XX所居住的房间内盗窃时被郭XX发现,被害人喊人求救,并准备用手机报警时,被告人张某随即将被害人郭XX摔倒在地,并掐住其脖子,当其他人听到呼喊声来敲门时,被告人张某跳窗逃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08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其到西下洹学校郭XX房间盗窃,被郭XX发现,并要报警,其将郭XX甩在地上,并扼她脖子,后楼下的人听见上来敲门,其就跳后窗户跑了。

被害人郭XX陈述:证实2008年11月17日晚,张某到其居住房屋盗窃时被其发现,其准备出去喊人,张某把灯关掉,将其甩倒在地,其继续喊时,张某扼其脖子,捂其嘴,楼下的邻居田XX听到上来敲门,张某从后窗户跳窗跑了。其未受伤。

证人孙XX(郭XX丈夫)证言:证实2008年11月17日傍晚,其往家打电话时,其妻郭XX陈述了张某被发现后甩倒其,扼其脖子,后逃跑的经过。

证人田XX证言:证实一天傍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听到郭XX在楼上喊其,其就上楼,看见一男子跳后窗户跑了。郭XX说有人进屋偷东西被她发现,两人就揪拽开了。

书证:①林州市公安局退补侦查报告一份,证实被害人郭XX所居住房间是其父母家的长期居住房间;②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张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其他证据: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到西下洹小学郭XX居住房间盗窃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盗窃罪的事实

1、200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郭某亮、张涛、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等人到林州市X镇西下洹张家屯自然村张XX、张一X家小卖部内盗窃现金900余元及红旗渠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及同案人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张一X被盗现金900元。

2、200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分三次到林州市X镇X村赵XX家中的小卖部内进行盗窃,共窃取现金500余元、17盒普通红旗渠香烟及4瓶饮料。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元。

被告人张某共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款物共计人民币1545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09年11月7日晚上,其和郭某亮等人到小屯村张XX家小卖部盗窃现金900余元和一条价值50元的红旗渠烟。2009年11月份,其分三次到横水镇X村赵XX家小卖部盗窃,共盗窃现金500余元、17盒普通红旗渠香烟及4瓶饮料。

被害人张XX陈述:证实听其妻张一X说2009年立冬会那天晚上,家里的小卖部被盗,丢失了1500元现金和几盒香烟,有人看见是西下洹村的“堆”偷的。

被害人张一X陈述:证实2009年11月7日晚上,其家的小卖部被盗,丢失了1000元左右,最低也不少于900元。

被害人赵XX陈述:其家小卖部在立冬会前后一个星期内被盗三次。第一次被盗一百余元和两盒五元的红旗渠烟;第二次被盗二、三百元和一条普通红旗渠烟;第三次被盗三百余元和五盒红旗渠烟。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立冬会那天晚上,张某和郭某亮、张江涛及其到西下洹村X村张XX家小卖部盗窃。立冬会后四、五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靳某某、张某等人到东下洹村委会对面的小卖部偷东西,偷了一些现金,具体多少没有数,还偷了五盒普通装红旗渠烟及四瓶饮料。

证人靳某某证言:证实其听张某说东下洹立冬会那天晚上,张某和王某某等人去小屯村张XX家小卖部偷东西,偷了什么其不知道。东下洹立冬会后四、五天的一天晚上,其和郭某乙、王某某、张某、郭某甲等人到东下洹村委会对面小卖部偷东西,偷了一些钱和四、五盒红旗渠烟、四瓶饮料,钱的数目不知道。

证人郭某乙、郭某甲证言:东下洹立冬会后四、五天的一天晚上,其和王某某、张某等人到东下洹村委会对面小卖部偷东西,偷了一些钱和四、五盒红旗渠烟、四瓶饮料,钱的数目不知道。

书证:①横水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父母均已早逝,张某长期一人生活,无人照管;②林州市公安局横水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被害人张XX、赵XX两家小卖部均设在家中,经营场所即为居住场所;③林州市公安局退补侦查报告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郭某亮、张江涛涉嫌盗窃案件已被撤销,对二人予以治安处罚;④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撤诉书各一份,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同案人张江涛、郭某亮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张一X被盗现金900元,被害人张一X自愿表示对张某、张江涛、郭某亮三人予以谅解;⑤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一份,显示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属转化型抢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其行为构成入户抢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张某属于入户抢劫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张某未劫取财物,亦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进入位于被害人经常居住场所内的小卖部盗窃,属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悔罪,积极部分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张XX、张一X红旗渠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赵XX人民币500元、17盒普通红旗渠香烟及4瓶饮料,价值人民币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王某跃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晶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