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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托管经营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5-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中区民初字第3089号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中区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号。

法定代表人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光媛,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X号。

被告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住所地(略)号。

投资人候东,经理。

原告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快客中心)托管经营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光媛、黄某,被告快客中心的投资人候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力公司诉称,2003年8月16日,我公司与快客中心签订了科协大厦员工餐厅托管经营协议,快客中心取得了科协大厦食堂的经营权。在快客中心承包食堂以前,大厦员工在食堂就餐采取的是刷卡计费和饭票消费两种方式。采取刷卡消费方式的,由员工所在单位每月将餐费预付给食堂承包人,再由食堂承包人将预付金额输入刷卡机内,每消费一次就减去一次的金额,饭卡余额就记录在刷卡机中。快客中心接管食堂后,继续采用这种方式。2003年12月20日,快客中心向我公司提交申请,请求解除承包关系。2004年2月6日,双方解除了托管协议,并以当日作为结算日。结算后,我公司发现快客中心在食堂经营过程中,在2003年8月22日至2003年8月29日期间,采用在刷卡机上转移操作的方式,将(略)元的充值余额转移到刷卡机的另一数据库里,致使双方在结算时瞒下该笔余额未予退还。我公司发现后,多次催促快客中心退还,快客中心一直不予退还。现起诉请求判令快客中心退还我公司预付的员工餐费(略)元。

被告快客中心辩称,我中心接手经营科力公司员工餐厅后,受到部分员工的诸多刁难,致使我中心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动承担了违约金。双方结算后,科力公司在2004年3月电话告诉我中心退款余额不对,经核对,科力公司的电脑帐与我中心的手工帐有一定出入。科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我中心还欠科力公司的结算余额。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16日,科力公司与快客中心签订一份科协大厦员工餐厅托管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科力公司将科协大厦负二楼的员工餐厅委托给快客中心经营,托管期限为一年,即从2003年8月16日至2004年8月15日止;托管期满合同自行终止,托管经营期间快客中心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或科力公司半数以上就餐人员对快客中心的服务不满意等,科力公司可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等。随后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对快客中心的经营时间、服务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快客中心接手经营科协大厦员工餐厅。2003年12月20日,快客中心以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为由向科力公司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2004年2月6日,双方解除了托管经营协议。经结算,快客中心退给科力公司饭卡充值余额(略)元。2004年3月科力公司发现电脑中智能一卡通管理系统历史数据库有部分充值额,该款未计入双方的结算中。审理中,经当庭对科力公司保留的电脑数据进行核查,快客中心2003年8月16日经营前的饭卡余额为(略).4元,从2003年8月16日至2004年2月6日即时数据库中的充值额为(略).04元,历史数据库中的充值额为(略)元(2003年8月22日至2003年8月29日),一同期即时数据库中的消费额为(略).76元,历史数据库中的消费额为577元。快客中心应退饭卡充值余额为(略).68元,扣除己退余额(略)元,快客中心尚欠9618.68元。

上述事实,有托管经营协议、补充协议、费用报销单、电脑数据、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询问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科力公司与快客中心签订的托管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快客中心对经营期间收取的饭卡余额应当退还给科力公司。快客中心对科力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科力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快客中心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科力公司计算的金额有误,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餐费余额9618.68元。

二、驳回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18元,其他诉讼费用800元,合计1218元,由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负担。此款已由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重庆市快客快餐发展中心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重庆科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艺政

人民陪审员王玉碧

人民陪审员宋春蓉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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