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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0年7月26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0年9月2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原、被告相识,同年7月6日在卫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郑某冉。双方因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打架、或离家出走,小孩也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小孩抚养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7月6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郑某冉,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2009年6月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至今。被告无婚前财产,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系再婚,再婚时带一女孩,取名郑某{Z,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6月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放弃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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