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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冯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河南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冯某某均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审判员王育红

二ΟΟ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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