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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诉马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澎涛,(略)法律服务中心(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大专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红旗,河南扶正(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药业)诉被告马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瑞药业的委托代理人孙澎涛,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红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瑞药业诉称,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承包了原告方的“资产经营范围”并与(略)医药公司签定了《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此(略)医药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了马某某,经(略)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均认定了马某某的侵权行为。现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本应交付承包期内其持有的原告的证号为豫x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证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为A-x-207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但经多次追要,被告拒绝交付,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一年多来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原告所有的上述三证件,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马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三个证件一直在原告仓库对面的仓库存放,在(略)医药公司申请执行我期间,我曾提出这三个证件,(略)医药公司明确表态不要该三个证件,我也没有把证件交付于其他人。后来仓库被盗了,上述证件并不在被告手中。原告本次起诉所依据的判决书中的原告方是(略)医药公司,而非鑫瑞药业公司,故主体不适格。原告诉称的10万元损失也与被告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9日,(略)医药公司为完成医药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注册成立了原告(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药品批发,(略)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9月17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证书编号为A-x-207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04年12月30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原告颁发了证号为豫x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至2009年12月29日。2006年6月30日,被告马某某与(略)医药公司签定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马某某使用(略)医药公司位于(略)新华路的房屋承包经营原告的药品批发业务,承包期限从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交付于被告,被告开始经营药品批发。合同到期后,因马某某未重新签订合同,又未迁出所使用的房屋,(略)医药公司于2008年6月以侵权为由到(略)人民法院起诉马某某,2009年6月22日,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腾清所占用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并支付(略)医药公司经济损失x元。2008年8月3日之后,被告未再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但未将上述证书交付于原告方。2010年2月2日,被告的弟弟马某报警称东关医药仓库中被告的药品丢失,但未被立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略)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承包到期不再经营药品批发业务后,应及时将原告所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交还于原告,以免给原告的经营造成损失,但被告至今未交还原告,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因本案纠纷所涉及的证件均为原告所有,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存放证件的仓库被盗,证件不在被告处,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因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证号为豫x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一份、注册号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证书编号为A-x-207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一份。

二、驳回原告(略)鑫瑞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某富

审判员张晓峰

审判员罗红艳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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