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住址:辉县X镇X村。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屈某某(又名地(略)),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8年8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9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6月22日、8月11日两次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于2010年7月21日、9月9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辩护人高某某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某军、代理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及辩护人郭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证人王XX、郭XX、王XX、何X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从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为辉县市XX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参与虚开四次,税款数额为x.70元;被告人牛某某参与虚开两次,税款数额为x.4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屈某某身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系单位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身为该公司的会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牛某某帮助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均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何某某、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郭某某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屈某某系初犯,有立功表现,且被告单位已将税款补缴,对被告人屈某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高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且有立功表现,社会危害较小,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李某某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牛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煤炭销售。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屈某某被该公司聘为主管煤炭业务的经理,200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经被告人屈某某介绍担任该公司聘用会计。

1、2007年12月份,在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组织下,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向河南省辉县市XX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煤1350吨。为了逃避税收,在明知与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2007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屈某某的安排介绍下,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到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让该公司为河南省辉县市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价税合计x元,涉及金额x.24元,税额x.76元。2008年12月28日,河南省辉县市XX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抵扣增值税款x.76元。

2、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往XX新乡发电有限公司组织销售煤,为了逃避税收,在明知与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屈某某的安排下,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到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润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价税合计x元,涉及金额x.34元,税额x.66元。2008年1月29日,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峪河分局认证后,抵扣增值税款x.66元。

3、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往XX新乡发电有限公司组织销售煤炭,为了逃避税收,在明知与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2008年2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屈某某的安排下,到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润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x.9元,涉及金额x.27元,涉及税额x.63元。2008年2月27日,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抵扣增值税款x.63元。

4、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往XX新乡发电有限公司组织销售煤炭,为了逃避税收,在明知与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2008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屈某某的安排下,到焦作市XX经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润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x.32元,涉及金额x.67元,税额x.65元。2008年3月28日,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认证后,抵扣增值税款x.65元。

总上,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9份,税款数额达x.70元,被告人牛某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6份,税款数额达x.42元。

2009年12月9日,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峪河分局补缴增值税款x.94元,滞纳金x.18元;12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补缴增值税款x.76元,滞纳金x.03元。

201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协助辉县市公安局洪洲派出所将网上逃犯王某中抓获。2010年6月3日,被告人屈某某协助辉县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将网上逃犯李某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屈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王某某1969年5月29出生;牛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2)调取证据清单、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润达公司对屈某某的聘任书,证明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屈某某任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主营公司经营业务;

(4)焦作XX公司对辉县市润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

(5)证明材料、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峪河分局补缴税款证明及补缴税款的缴款书,证明润达公司、辉县市XX公司已将税款补缴。

(6)调取证据清单、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7)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及聘书复印件;

(8)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及发票联复印件;

(9)润达公司的记账凭证及2份工资表;

(10)润达公司的认证结果通知书、清单及发票抵扣联;

(11)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资料;

(12)辉县市国家税务局证明及抵扣清单,证明辉县市润达公司2008年1月至3月份认证增值税发票93份,已抵扣税款x.94元;

(13)润达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

(14)调取证据清单、辉县市XX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15)辉县市XX公司证照复印件及财务记账凭证及涉案的增值税发票联;

(16)辉县市XX公司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及抵扣联;

(17)辉县市国家税务局的抵扣证明、税务登记材料,证明辉县市XX公司已于2007年12月28日认证增值税发票46份,已抵扣税款x.76元;

(18)辉县市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19)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2008年1月份的记帐凭证,证明该公司向XX公司销售煤炭1350吨,盈利4212元。

(20)辉县市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辉县市润达公司2007、2008、2009年度的审计报告。证明该公司三年的经营情况。

(21)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证明,证明被告人牛某某不是主(略)到案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XX的证言,证实在屈某某的安排下,其开车和王某某到焦作的事实。

(2)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屈某某、王某某是润达公司聘请的人员,公司煤炭经营业务有屈某某全权负责。

(3)证人郝XX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四次到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4)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分三次将93份增值税发票交与她,并到税务机关进行抵扣的事实。

(5)证人姬XX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向辉县市XX公司供煤1350吨,并提供了焦作XX公司出具的46份增值税发票,该公司已将涉案的税款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介绍王某某到润达公司担任会计,并四次安排王某某到焦作X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经屈某某介绍到润达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并在屈某某的安排下伙同牛某某到焦作X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3)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两次伙同王某某到焦作X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屈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王XX当庭的证言,屈某某向我打听我村李XX的情况,我就告诉他李XX可能在孟庄镇北田庄他姐家。

(2)证人王XX当庭的证言,屈某某向我们提供了网上逃犯李XX可能在孟庄镇北田庄他姐家,我们根据屈某某提供的线索,在孟庄镇北田庄将李XX抓获。

(3)辉县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证明,证明该队根据屈某某提供的线索,在孟庄镇X村将网上逃犯李XX抓获。

(4)辉县市公安局辉公刑立字(2008)X号立案决定书。

(5)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辉检侦监批捕(2010)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辉县市公安局辉公峪捕字(2010)X号逮捕证,证明网上逃犯李某平2010年6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有,

(1)证人何XX的当庭的证言,王某某向我打听我村王XX的情况,我就把王XX的家庭住址、长相等信息告诉了王某某。

(2)证人王XX当庭的证言,王某某给我提供线索,称大官庄的王XX偷过车,让我帮忙查一下王XX是否是逃犯,后经网上比对,确认王XX是网上逃犯。后在王某某的协助下,伙同洪洲派出所郭XX等在大官庄将网上逃犯王某中抓获。

(3)证人郭XX当庭的证言,王XX给我打电话说,说大官庄有个逃犯,然后我和所里的保安队员伙同王XX一起到大官庄把王XX抓获了。

(4)辉县市公安局洪洲派出所证明,证明该所民警郭XX等在该局巡警大队王某和另一名人员的带领下,在百泉镇X村将网上逃犯王XX抓获。

(5)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辉检侦监批捕(2010)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辉县市公安局辉公百捕字(2010)X号逮捕证,证明王XX于2010年5月21日被逮捕。(6)辉县市润达公司的证明,证明该公司的煤炭购销业务由屈某某经理全权负责,王某某负责该公司煤炭经营会计核算工作,因王某某是机关干部,所以该公司的工资表中不显示其工资状况,所领工资由公司另外支付,每月1000元。

(7)王某某在辉县市润达公司领取工资的四份收据。时间分别是2007年12月、2008年1月、2008年3月、2008年6月,每月1000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均相互关联、印证,证明被告单位润达公司、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为了被告单位润达公司的利益,指使公司会计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屈某某身为该单位的经理,系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身为该公司的财会人员,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牛某某帮助被告单位润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润达公司及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润达公司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公司已将抵扣的税款补缴,本院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上述三被告人均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辉县市润达物资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被告人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郭某升

审判员王某亮

人民陪审员侯瑞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范宇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