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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小关镇口头村张某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5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关镇X村张某某诊所,住所地巩义市X镇口头车站。

负责人张某某,该诊所业主。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小关镇X村张某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侯军勇

审判员赵建伟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苑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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