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X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新郑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利、秦某,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郑市X路管理所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郑市X路管理所又以与郑州市东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郑市X路管理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郑市X路管理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军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于岸峰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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