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曹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仲字第7号

申请人河南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申请人: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

申请人河南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崖集团)与被申请人曹某某、俎某、宋某甲、李某等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九头崖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申请人曹某某、俎某的代理人曹某某,宋某甲、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九头崖集团诉称:被申请人曹某某等四人于2002年8月招工到申请人处上班,2008年7月份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2008年10月,四被申请人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请人补偿其“三金”、补偿金等。仲裁庭作出了平劳仲案字(2008)第X号裁决书支持了四被申请人补偿金的请求。申请人认为:四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四被申请人是因为不愿意工作调动而辞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补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申诉超过了仲裁时效,被申请人申诉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特起诉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平劳仲案字(2008)第X号裁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申诉请求。申请费用由四被申请人均担。

被申请人曹某某等四人均辩称: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我们与九头崖集团签订的有劳动合同,2008年9月,公司与我们终止了劳动合同,10月我们就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没有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公司以工作调整为由,让我们回家休息,根本不存在我们不服工作调动。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当,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公平、公正做出裁决。

庭审后,申请人九头崖集团以已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愿意按照仲裁裁决书支付被申请人款项为由,提出了撤回申请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头崖集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河南九头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莉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曹某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亚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