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科技学院。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明勇,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略)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X路X号财富广场X号楼XA。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民,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郑州科技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州科技学院支付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十三万五千元(x元)人民币,于调解协议签订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河南开创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4733元,郑州科技学院负担二审诉讼费2366.5元。
三、双方其他互不追究,和解息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李长军
审判员刘某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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