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01号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二00九年六月一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其他诉讼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及妻子张常娥在本村X村民冯某乙、冯某丙弟兄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殴。互殴过程中,冯某甲、张常娥将冯某乙致伤。经鉴定,冯某乙肠破裂、头皮创伤的两处损伤分别构成重伤和轻伤;冯某甲、张常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冯某乙受伤后于当日到五龙镇医院、林州市中医院检查、治疗。在林州市中医院住院27天,支出医疗费x.38元、交通费4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冯某甲供述,2008年12月4日下午1时许,其夫妇与冯某乙、冯某丙弟兄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殴,双方均有损伤;与其妻张××的证言吻合。被害人冯某乙陈某殴斗中,冯某甲拿一块石头砸在其肚子上,其拿铁锹打冯某甲夫妇,其用铁锹朝张××头上打了几下,张常娥拿镢头朝其头上砸。与证人冯某丙的证言一致;并有证人冯××、冯××、冯××证明双方互殴的事实。接诊医生逯××证实,2008年12月4日下午,冯某乙以头部外伤入院,自述腹痛,查腹肌紧张,后转院。经法医鉴定冯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冯某甲、张××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另有被害人提供的医疗票证,证实损伤花费情况。

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各项经济损失x.08元。

上诉人冯某甲称,没有打击冯某乙的肚子,不应承担致其重伤的责任。其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某甲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原判认定上诉人冯某甲夫妇在与冯某乙殴斗过程中,造成冯某乙肠破裂致重伤的事实,以及双方互殴的前因、经过等情节,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所采信的证据,皆由原审当庭出示和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经本院核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持理由,经查,双方因民事纠纷引起争执,继尔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双方对应关系明确,所实施的加害行为有被害人陈某和证人证言证实,且造成被害人损伤的时间、诊断的结果均反映被害人肠破裂、头皮创伤是在该次互殴中形成。其辩称没有打击冯某乙肚子,不应承担其重伤后果责任的理由以及辩护人所持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冯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上诉人冯某甲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法有据。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持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王连生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二○○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王超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