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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被上诉人肖某生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系张云刚之长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住(略),系张云刚之次子。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1973年8月4日,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万里,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被上诉人肖某生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肖某某于2010年2月4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0日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3日受理后,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同意代其已故亲人在签收本调解书后支付肖某某运费欠款5000元,具体支付办法,由肖某某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已申请本案查封众口保全的保全款份额,在保全款份额执行完毕后的不足偿还欠款额,由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二十日内连带偿还完毕。逾期支付,各方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双方至此,互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各50元,计1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共计150元,双方各半负担。即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负担75元,肖某某支付75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君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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