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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09年4月7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冯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4月份,国家拨给汝南县X乡职业高中58个贫困生补助金,每生1000元,计款x元。汝南县X乡职业高中在发放贫困生补助金时扣电脑上机费每生60元,合计3480元,被告人李某某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南县X乡职业高中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将4940元不入学校财务帐目,与他人私分,被告人李某某得款2440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2008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将其所收汝南县X乡职业高中学生学费中的1000元不入学校财务帐目,与他人私分,被告人李某某得款500元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某、王某某、张某、付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汝南县X乡职业高中出具的证明、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查帐证明及帐页、罚没收据、被告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出纳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帐的手段,个人或伙同他人贪污公款942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受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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