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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行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行。

法定代表人冯某,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率,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行(以下简称桐柏工行)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桐柏支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桐柏工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宁某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里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处理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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