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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

住所地:永兴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系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富桥工业区X-X栋。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诉称:2004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小康街棉麻日杂公司棉花仓库大院租赁给被告使用(其中仓库三栋X平方米,住房6间、厨房一间、厕所、门卫室两间及院内空坪5000平方米),租期5年,从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每年8月1日前交清下周年的租金,合同期满后被告应恢复原状,新建不动产无偿交给原告,不得人为损坏。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履行合同,按时交付租金。可到2008年8月1日,按照约定被告应交纳本周年租金,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纳租金x元,承担违约金1000元。

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在庭审调查中,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了举证,现分析如下:

原告提供租赁合同1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出租的时间、场地、租金、期限等。

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证如下:经综合审核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4年6月23日,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一、原告将位于小康街棉麻日杂公司棉麻仓库大院租赁给被告使用(其中仓库三栋约1200平方米,住房六间,约130平方米,厨房一间,厕所、门卫室两间,院内空坪约5000平方米),共计面积6000多平方米。二、租期五年即2004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三、被告向原告交纳押金x元,年租金x元,由被告每年8月1日前交清下周年的租金。……合同签定后双方按约履行。到2008年8月1日被告应按合同交纳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租金,此期间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交清租金,被告要求推迟交付,至今被告仍为履行协议,双方遂酿成纠纷。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按合同交纳租金x元、承担违约金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一年的租金属违约行为。

租金是承租方租赁租赁物的对价,是租赁合同内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付价款或迟延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x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表示在诉讼中提出的违约损失1000元予以放弃,体现原告意识自治的原则,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限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支付原告永兴县棉麻日杂公司租金x元。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谢彦璐

附法官寄语: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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