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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孙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某,上海市光大(略)事务所(略)、谢彩营,河南栗城(略)事务所(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谢彩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证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1996年至2008年5月期间,先后收受赵XX、赵X、赵XX等五十七人现金七十八次,共计人民币67万元、美元1800元、购物券2000元、黄某手镯、戒指各一个,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行贿人赵XX、赵X、赵XX等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要求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提出以下辩解意见:

1、对起诉书指控的七十八起犯罪事实中有二十二起涉案金额17.5万元、美元1800元无异议。

2、对起诉书指控的第7起的(2)笔犯罪,张XX所送的5000元,辩称该款与张XX的战友周XX一块买衣服了。起诉书指控的第8起犯罪,张XX所送的5000元,辩称系逢年过节所送礼金的累计数额。对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2)笔;李X所送的x万元、第32起(2)笔犯罪,刘XX所送的6000元,辩称是报销的票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3起(2)笔犯罪吴XX所送的5000元、第(3)笔吴XX所送的5000元,辩称是春节看望所送的礼金。对以上数额不应认定为犯罪。

3、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1)(2)笔、第4起(1)(2)笔、第5起(1)(2)笔、第7起(4)笔、第9起(1)笔、第12起、第13起(1)(2)、第15起、第17起、第24起、第27起、第29起、第33起、第34起、第36起、第37起、第38起、第39起、第44起的19笔犯罪,涉案金额16万元,被告人辩称实际收到为6.6万元,另有3起记不清。

4、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3起、第7起(1)(3)(5)笔、第10起(1)(2)笔、第11起、第13起(3)笔、第18起、第19起(1)笔、第22起、第23起(4)笔、第25起、第26起、第30起、第40起、第41起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29.8万元、黄某戒指、手镯、2000购物券被告人孙某某否认收到现金或物品。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3起、第10起、第14起、第18起、第20起、第23起、第25起、第30起、第32起、第40起、第43起、第48起、第55起的犯罪指控,涉案金额19.1万元人民币、美金800元、黄某戒指和手镯缺乏事实依据。理由:起诉书指控第2起赵X送的x元,赵X因办案违纪被被告人孙某某曾处理过两次,赵X怀恨在心。赵X就没给被告人送过钱,被告人郑州也没有房子。所以不实。起诉书指控第3起赵XX送的x元,被告人的父亲1996年就没有去郑州看过病,郑州也没有房子(有被告人兄及妻子的证言证明),初一被告人都是陪领导去慰问干警从没在过家,其家人也都去睢阳老家过年,所以赵说初一给被告人送钱不实。起诉书指控第10起吴XX送的x元,2000年3月被告人所在的公安局对天宇酒店的治安已没有管辖权,吴XX2000年下半年已不在天宇,不可能在年底借被告人父亲去世送钱。起诉书指控第14起郭X送的x元有郭X的证言证明没有给。起诉书指控18起毛XX送的x元,有孙XX的证言证明未见毛XX给钱。起诉书指控第20起崔XX送的800美金是帮被告人换的美金,当时被告人说是向崔借的,后多次打电话要还,这是一种民间借款。起诉书指控第23起吴XX送的x元,有吴XX的证言可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第25起潘XX送的5000元,解决副科是区X组织部决定的,被告人无权决定,潘XX与被告人有过节,系陷害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第30起刘X送的x元,有刘X的证言证明。起诉书指控第32起刘XX送的8000元,第一起2000元不构成受贿,第二起6000元是报销的票据。起诉书指控第40起刘XX送的3万元,王XX说为感谢孙某刘5万元让送给孙,刘从中扣留2万元,实际刘就未送。起诉书指控第41起刘新送的3万元,刘本人在单位表现非常差,就没有竞争上岗,怎可能为不可能的事情给孙某礼。起诉书指控第43起鲁X送的黄某戒指、手镯没有物证,缺乏事实依据。起诉书指控第48起刘X送的1万元有刘X的证言证明。起诉书指控第55起被告人就不认识杨东武就没有收过他的钱。

2、对指控收的吴XX5000元、张XX5000元、陈XX1万元、毛XX的1万元、刘坤的1万元、姬新建5000元、潘XX5000元、赵XX5000元共计涉案金额5500元,属于被告人父亲住院及去世时同事之间的交往,不构成受贿。

3、起诉书指控涉及23.8万元,属于逢年过节期间的礼尚往来,是单纯的礼金性质,不构成犯罪。

4、起诉书指控赵X送的2000元、经利章3000元、刘XX的2000元、宋XX的3000元,根据两高在《关于执行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解释,不应计入受贿数额。

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本案检举人所检举的被告人受贿均不是事实,河南省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掌握的关于被告人受贿的线索针对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主动交代了河南政法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掌握的被告人受贿的线索以外的事实,以自首论。

6、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举报了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队长崔XX涉嫌受贿及渎职的线索。经商丘市检察院查证属实。

7、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程序违法,询问证人的地点均写的是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可实际上并且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地点都是在商丘市的睢阳迎宾馆。

8、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9、积极退赃,已退赃物x.26元。

10、被告人一贯表现非常好,四次荣立二等功,五次荣立三等功等。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赵XX、赵X等五十余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1996年至2001年被告人孙某某在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任局长期间,该局干警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和工作上的关照支持,先后二次给孙某某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1)1996年春节前,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到孙某某家中送现金5000元。事后赵XX被任命为向阳(现前进)派出所所长。

(2)2001年春节前,赵XX为感谢孙某某对其当上梁园分局副局长的帮助到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

2、1996年至2002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干警赵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关照和工作上的支持,先后四次给孙某某送现金1.8万元和购物券2000元。

(1)1996年春季,赵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给孙某某送现金2000元。

(2)1997年下半年赵X因办案违纪,为免受处理,到孙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孙某金8000元。

(3)1999年春节前,赵X为当上梁园区公安分局站前派出所所长,到孙某某家中送给孙某金3000元和购物券2000元。

(4)2002年春节前,赵X为调整到好一点的工作岗位,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孙某现金5000元。

3、1996年至1997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干警赵XX为了个人进步取得孙某某的关照,先后两次给孙某某1.5万元人民币。1997年5月,赵XX被提拔为该局刑警队副大队长。

(1)1996年夏,赵XX为取得孙某关照和支持借孙某某父亲生病之机,给孙某某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1997年春节前,赵XX为取得孙某其进步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4、1997年至1999年初,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和工作上的支持,先后两次给孙某某现金1.5万元人民币。

(1)1997年春节,赵XX为感谢孙某某同意其从商丘市白云办事处调入梁园分局,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2)1999年3月,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同年4月赵XX被调任为刑警大队大案大队副队长。

5、1997年至2000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蒋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和工作上的支持,先后两次给孙某某送现金1.5万元人民币。

(1)1997年5、6月份,蒋XX为感谢孙某某同意其调入该局并关照其个人进步,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5000元人民币。

(2)2000年10月份,蒋XX为到基层当派出所所长,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后蒋被任命为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公园派出所所长。

6、1998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李XX为感谢孙某某对他的关照和提拔,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7、1998年到2002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张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帮助和继续得到孙某某的帮助和支持,先后五次给孙某某送钱,合计6万元人民币。

(1)1998年9月份,张XX为当上梁园分局防暴大队大队长,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2)1998年中秋节前,张XX为感谢孙某某帮其提拔为梁园分局防暴队当大队长,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2000年10月份,张XX为解决副科级,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4)2000年底,张XX为感谢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和关照,借孙某某父亲去世到孙某某老家送现金5000元。

(5)2002年5、6月份,张XX为了让孙某某帮助其进公安局领导班子,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8、1999年春节,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张XX为得到孙某某对其的关照,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孙某现金5000元。

9、1999年至2002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李X为得到孙某某对其个人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二次给孙某某送钱,合计2万元人民币。

(1)1999年4月,李X因枪支管理不善被行政记过处分,为取得孙某某对其工作调整的关照,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孙某现金1万元。

(2)2002年中秋节,李X为让孙某某帮助其解决副科级,到孙某某办公室给孙某现金1万元。

10、1999年至2000年,商丘市个体经营者吴XX为让孙某某关照其承包的天宇歌舞厅和酒店,先后两次给孙某某送1.5万元人民币。

(1)1999年上半年,吴XX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给孙某某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2)2000年底,吴XX借孙某某父亲去世之机,给孙某某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11、1999年6、7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陈XX为得到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12、2000年10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郭X为得到孙某某对其本人的关照,在商丘市天宇大酒店给孙某某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00年底郭X被提拔为刘口派出所所长。

13、1999年至2003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三次给孙某某送4万元人民币。

(1)1999年12月,赵XX为当派出所副所长取得孙某某的关照,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

(2)2000年10月,赵XX为当防暴大队副队长取得孙某某的关照,到孙某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3)2003年8月,赵XX为感谢其当派出所指导员时孙某某的帮助,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

14、2000年底,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陈XX为让孙某某帮其将儿子安排到该局上班,借孙某亲去世之机,到孙某某老家给孙某现金1万元。

15、2000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邵X为了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周集派出所任所长,到孙某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16、2000年5、6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姬XX为在个人进步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到孙某家中给其送美金1000元。2000年10月份姬XX被提拔为水池铺派出所所长。

17、2000年至2001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赵XX,为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和女儿的关照和支持,两次给孙某某送1万元人民币。

(1)2000年2月份,赵XX为感谢孙某某同意接收其女儿到该局工作,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2001年2月份,赵XX为感谢孙某某帮他解决了副科级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18、2000下半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毛XX为了感谢孙某某对其个人的提拔,借孙某某父亲住院之机给其送1万元人民币。

19、2000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任X,为与孙某某联络感情和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和支持,两次给孙某某送钱,合计3万元人民币。

(1)2000年夏天,任X为提拔副局长取得孙某某的帮助,借孙某某住院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2)2000年8月份,任X为提拔当副局长取得孙某某的帮助,借孙某某女儿上大学之机,到孙某某家中给其送现金2万元。

20、2000年8、9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崔XX,为得到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上的关照与支持,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800美元。

21、2001年9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经XX,为个人提拔得到孙某某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3000元人民币,2002年2月其被任命为新区派出所所长。

22、2000年冬,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为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机场派出所所长的关照,借孙某某父亲住院之机到医院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3、2000年至2003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吴XX,为与孙某某联络感情和取得孙某某对其个人进步的关照和支持,三次给孙某某送钱,合计1.5万元人民币。

(1)2000年9、10月份,吴XX为当汽车站派出所副所长取得孙某某的关照,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2001年春节前,吴XX为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汽车站派出所副所长,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

(3)2001年中秋节前,吴XX为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王楼派出所指导员,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

(4)2003年5月份,吴XX为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水池铺派出所任所长,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

24、2000年底,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季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的提拔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借孙某某父亲去世之机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5、2000年底,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潘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解决副科级中给予的关照,借孙某某父亲去世之机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6、2001年1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姚XX为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解决副科级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

27、2001年1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李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解决副科级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8、2001年1、2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解决副科级中给予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29、2001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陈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解决副科级中给予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0、2001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为了让孙某某在其个人进步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01年4月,刘X被提拔为东风派出所任副所长。

31、2001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陈X为了让孙某某在其个人进步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32、2001年至2002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进步中给予关照和支持,两次给孙某现金合计8000元人民币。

(1)2001年春节前,刘XX为了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为指挥中心主任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元。

(2)2002年春节前,刘XX为了让孙某某继续关照他的工作和让其负责协调烟草治安室工作,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6000元人民币。

33、2001年5、6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尚XX,为感谢孙某某同意其儿子调入梁园分局,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4、2002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董XX为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为谢集派出所所长中对他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5、2002年春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X为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为指挥中心教导员中对他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6、2002年2、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郑XX为让孙某某在他个人工作调整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37、2002年春节后,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张X为在个人进步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与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2002年5月份,张X被提拔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38、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郭XX为在个人进步中得到孙某某的关照与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郭XX被提拔为该局通信科长。

39、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靳X为感谢孙某某在其提拔为东郊(现中州)派出所指导员过程中对他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40、2002年3月份,原商丘市建设银行职工刘XX为让孙某某关照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王XX个人进步问题,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41、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进步问题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42、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进步问题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43、1999年9月份鲁X为个人提拔得到孙某关照和支持到其的家中送到黄某戒指和手镯各一个。后其被任命为防爆大队副大队长。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鲁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2002年3月,鲁X被提拔为该局督察大队长。

44、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潘X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某的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潘XX被提拔为东风派出所所长。

45、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宋XX为感谢孙某某将其由农村派出所调整到城区派出所,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3000元人民币。

46、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武X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47、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杨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杨X被提拔为东郊派出所所长。

48、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刘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刘X被提拔为北郊派出所(现建设)所长。

49、2002年3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张X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张XX被提拔为观堂派出所所长。

50、2002年3月份,商丘市司法局劳教所副所长白XX为让孙某某在其女儿个人提拔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万元。同年9月,白XX女儿白XX被提拔为该局通迅科任副科长。

51、2002年到2003年,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王XX为感谢孙某某对其个人的关照和支持,两次给孙某某送现金合计7000元人民币。

(1)2002年7、8月份,王XX为感谢孙某某对其个人调入该局时的帮助,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2000元人民币。

(2)2003年春节前,王XX为感谢孙某某在其个人工作调整及提拔中给予的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52、2002年10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赵XX为让孙某某在其个人职务安排上给予帮助和关照,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赵XX被提拔为新区派出所任指导员。

53、2002年中秋节前,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郝XX为了想让孙某某在其职务安排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其被调整为局纪委副书记。

54、2002年8月,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程XX为了感谢孙某某将其提拔为出入境科科长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55、2003年12月份,商丘市军转干部杨XX为了想转业安置到梁园区公安分局上班到孙某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000元人民币。

56、2005年九月份,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民警马XX为了让孙某某关照其在商丘市公安局工作的儿子个人进步问题,到孙某公室给其现金5000元人民币。

57、2008年4、5月份,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科员黄XX在个人进步问题上得到孙某某的帮助和支持,到孙某公室给其现金2万元人民币。

上述受贿款项共计人民币66.9万元。已追缴赃款x.2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其详细的供述了上述五十七位请托人给其送钱的时间、地点和数额及请托事由,证人赵XX、赵X、赵XX、杨X、白XX、刘XX、刘X、王XX、刘X、吴XX、任X等五十七人的证言,证实了为升职和竞职给被告人送钱的时间、地点和数额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有对行贿人提拔和任职的文件佐证。

对于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未收到和数额不对的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均有详细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且证明请托的事由、送钱的数额相互印证,现予以否认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河南省政法纪律检查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收到群众举报后,组织人员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在充分掌握了孙某某受贿的情况后,对其采取了双规措施。被告人孙某某供述的受贿事实与掌握的线索属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关于被告人立功的问题,被告人揭发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四大队大队长崔XX在任原商丘市(现梁园区)汽车站派出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私放在押人员,经公诉机关核实,睢县检察院出具证明,证明经询问崔XX否认,未查证属实,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条件,认定立功证据不足,故立功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1998年中秋节收受张XX5000元、2000年收受陈XX的x元、吴XX的x元、2001年春节收受刘X的x元、2002年3月收受宋XX的3000元、刘X的x元,1999年10月收受郭X的x元、鲁X的黄某手镯和戒指,上述5.2万元及黄某手镯和戒指,因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机关均有详细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且证明的事由送钱的数额相互印证,现上述几笔的证人证言虽发生变化,但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发生变化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局长和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赵XX、赵X、赵XX等五十七人现金七十八笔,共计人民币66.9万元、美元1800元、购物券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已追退赃款x.2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

二、未退赃款人民币x.74元,美金1800元(折合人民币x.30)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吉祥

审判员梅振焕

审判员王楠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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