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科贸大楼东X楼。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旭东,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男,59岁,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某枫,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女,43岁,系该中心职员。
上诉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1月1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诉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819元,由上诉人浙江六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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