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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诉杜XX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丰民初字第9135号

原告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X号标准厂房(现代企业加速器B座)X层X房间。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杜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东营里X号院X号楼X-202。

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国际创业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邦公司)诉称:我公司系军工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领域包括军队、航天、航空、兵器、核工业、船舶等国防领域,生产经营上述服务领域的高科技技术产品并自主对相关技术进行研发。商业秘密对我公司极其重要,因此我公司采取了严格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杜XX、刘某原系我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与公司签署《员工保密合同》,承诺保守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其中杜XX在离职时还与我公司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书》。然而,杜XX还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就与同为我公司离职人员的单立超设立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与我公司同业竞争业务。杜XX从我公司离职后,即接收刘某到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利用刘某所掌握的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与我公司的客户开展业务,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杜XX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支付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对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放弃对刘某、北京森罗南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领邦仪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宇

代理审判员康运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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