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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舞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徐某某

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案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5年8月8日,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处借款x元,由被告刘某某、徐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12个月,利率为每月10.695‰,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陈某某资金周某困难,申请办理了展期手续,展期后,该笔借款到期日为2009年6月30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x元及部分利息,被告刘某某、徐某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按约定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现晢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止为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辩称:借款之事属实,但现在还款资金困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自愿于2009年7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舞钢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自2006年8月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自2006年8月8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x元),被告刘某某、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57元,保全费306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在其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书民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蔡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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