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害人李振祥之妻。

诉讼代理人李建勋,男,X年X月X日出生。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之子。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霞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建勋,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6日11时50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G107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两轮车的李振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技术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提供有死亡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11时50分,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G107道由北向南行驶至x+300M处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两轮车的李振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李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交巡警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被害人李xx住院三天,共花费6307.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09年11月6日11时50分左右,他驾驶三轮汽车沿107国道回家,行驶到事发地点时,发现前方有一个骑电动车的人,他刹车没有刹死,就和骑电动车的撞在一起,将骑电动车的人撞到路边沟里,他就打120,把受伤的人抬到救护车上到医院抢救。

2、证人郝××证实,2009年11月6日12时左右,他看到107国道西侧发生交通事故,一个人在路边沟里趴着,三轮车司机将这个人翻过来时,他看到是李振祥,他就告诉李振祥家人去了。

3、证人冯××证实,她看到一辆三轮车和一辆电动车发生事故,她拨打110报警了。

4、证人李××证实,他赶到现场看到他父亲在路边沟里躺着,路边有一辆蓝色三轮车,医院救护车到来后将他父亲拉到医院了。

5、死亡证明书证实,李振祥因肇事死亡。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的情况。

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8、医疗票据一张证实,李振祥医疗费用6307.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应当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补助费用等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1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贾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医疗费6307.80元;丧葬费x元;死亡补赔偿金x元,共计x.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勇

人民陪审员王喜莲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Ο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英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