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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某工伤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河南七星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名人(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审原告河南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某工伤一案,已经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延波

代理审判员李兵

代理审判员朱耀宇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东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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