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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诉福建省文艺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2434号

原告吴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福建省文艺出版社,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副社长。

被告广州环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福建省文艺出版社、广州环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某OO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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