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等2人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黄某县,苗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凯竹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划部外聘驾驶员,住贵州省黄某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黎城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凯竹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划部送货员,住山西省黎城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0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解除监视居住,2010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上海凯竹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划部外聘驾驶员期间,分别伙同该公司送货员刘某及李某甲、宋某、顾某、张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从协作单位装运、管理回收包装材料的职务便利,多次在途中将部分包装材料变卖后予以侵吞,物品价值人民币10,239元。

2009年4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上海凯竹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划部送货员期间,分别伙同该公司外聘驾驶员姜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利用协作单位装运、管理回收包装材料的职务便利,在途中将部分包装材料变卖后予以侵吞,物品价值人民币6,372元。

2009年12月27日和2010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刘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失窃报告,证人丁某、严某、李某甲、顾某、宋某、张某、李某乙、姜某某证言,包材回收收费协议及证明,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刘某结伙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刘某能自愿认罪且被告人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2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单位。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侵占 徐某 职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