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柳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二初字第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11月25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原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苏斌,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毕赛,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又名“小旭”,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照辉,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八年八月九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梅、孙英明、孙月明各项经济损失x元。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梅、孙英明、孙月明、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凤梅、闫桃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英明、孙月明及其李某梅、孙英明、孙月明的诉讼代理人郭可剑,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魏苏斌、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毕赛、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曾照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其2005年在南阳市柴油机厂金星铸造公司务工时,同事孙同兴对其不利,遂找同村的柳某商量找人教训孙同兴,同年11月1日下午,李某某给被告人柳某1000元钱,由柳某找人教训孙同兴,当晚柳某和李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又联系两人,李某某等人到柴油机厂内踩点后未果。柳某又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谢某纠集“郝柱”、“鱼”乘坐出租车到达柴油机厂,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四人到柴油机厂孙同兴住宿的地方,在柴油机厂院内,柳某把李某某给的1000元钱给了谢某某,五人到后,被告人李某某推开孙同兴宿舍门后离去,其他四人进到孙的住室内,被告人柳某采取喊名定人的方法,确定孙同兴后,四人持刀、棍等工具将孙同兴打倒在地,尔后迅速逃离现场,孙同兴被打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签定:孙同兴系被他人持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王××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等书证;4、刀、棍等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6、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无自我辩护意见。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无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无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人民法院应公正判决。

被告人柳某无自我辩护意见。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柳某无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积极,,建议对柳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无自我辩护意见。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谢某某不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认为其2005年在南阳市柴油机厂金星铸造公司务工时,同事孙同兴对其不利,遂找同村的柳某商量找人教训孙同兴,同年11月1日下午,李某某给被告人柳某1000元钱,由柳某找人教训孙同兴,当晚柳某和李某(另案处理)联系,李某又联系两人,李某某等人到柴油机厂内踩点后未果。柳某又与被告人谢某某联系,谢某纠集“郝柱”、“鱼”乘坐出租车到达柴油机厂,被告人李某某带领四人到柴油机厂孙同兴住宿的地方,在柴油机厂院内,柳某把李某某给的1000元钱给了谢某某,五人到后,被告人李某某推开孙同兴宿舍门后离去,其他四人进到孙的住室内,被告人柳某采取喊名定人的方法,确定孙同兴后,四人持刀、棍等工具将孙同兴打倒在地,尔后迅速逃离现场,孙同兴被打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签定:孙同兴系被他人持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梅、孙英明、孙月明与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及其家人共同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0万元(其中李某某及其家属支付4万元,柳某及其家属支付3.9万元,谢某某及家属支付2.1万元,均已兑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对三被告人从轻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在案发前的两三天,我用手机给柳某打手机,我说金星铸造公司有个老工人,我以前在厂里干活时候他就对我不好,你能不能找几个人打他一顿,那人胆小,挨打后可能不敢再在厂里干,到时候我再去给老板说我进厂干活。案发当天下午我又与柳某联系上了,我问他直接出钱的话要多少钱,他说要1000元,我就答应出一千元钱。那天晚上柳某和另三个我不认识的人开一辆小车到我家附近接的我到了柴油机厂,车从柴油机厂南门进去到了孙同兴宿舍旁,我领着车上其中一个人上三楼,到了孙同兴宿舍,我指着北门对那个男的说,老孙大约就在这个门住,吃饭之后,那三个人向南走了。我将1000元给了柳某,柳某不停的打电话,一会过来一辆轿的,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孩,随后我们就一起往厂里去,走到南门外,我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一个一尺多长扁木棍,我对他说,进去夯他几拳算了别拿棍,那男的将棍扔到柴油机厂门外,随后我就领着他们四个人进厂,领到孙同兴宿舍处,指着孙同兴的宿舍北门说“大致就这个床铺”随后我就跑了。

2、被告人柳某供述:李某某说他以前在柴油机厂干活和姓孙的那人有矛盾,让我找几个人去柴油机厂打姓孙的,我当时答应说“行”,但因别的事忙,没给他找,过了两、三天后就在案发当天的下午,李某某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我说给他打人,他问我“怎么办”,是请客还是给钱,我就说给我拿1000元钱算了,他说中,我就给东关一个朋友李某打电话让他找两个人,来打架,给他1000元钱,李某说“中”。他当时领两个男孩,我们接上李某某到柴油机厂,吃饭过程中李某某和其中一男子一起进厂看了地点,出来后那男子说“不行”,后来李某说“不中明天再说”,之后他们三人就走了。我就给朋友谢某某打了电话,说让他找两个人来打个人,给他1000元,谢某某当时就答应了,我们见到谢某某后,李某某就领着我们进厂到姓孙那个人住的房间,李某某推开门就下楼走了,我四个人进房间后,我喊了声老孙哥,姓孙那人答应一声,谢某某和那两个年轻娃上去把姓孙那人打了一顿。姓孙那人答应一声,我就走到里边,指着他说了声,就是他,姓孙那人说了声咋,谢某某说打的就是你,睡在里边床上那人想抬头看,我说他蒙住头、不准看,那人就蒙住头,没敢动,谢某某用棍子夯躺在地上的姓孙那人。我拿起地上放的一个茶瓶摔到里边睡的那个人床上,又掉到地上茶瓶当时就烂了。谢某某他们到以前,李某某把1000元已交给我了,谢某某们到后,我们一起进厂往老孙住处的路上我交给谢某某了。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11月X号晚上大约10点钟我和郝柱、“鱼娃”等人在吃饭,柳某给我打手机说,“你喊两个人到柴油机厂口有个小事,我就喊上郝柱和“鱼娃”打轿的到柴油机厂路口,我们三人下车后,一边往西走,柳某一边说,“给那个人打的起码住半个月院”。我不认识那个四五十岁男的领路,门是那个不认识的男的推开的,柳某第一个进屋,我和郝柱、“鱼娃”俺们跟着进屋,不认识的男的没进屋。进屋后亮着灯,住三个男的,柳某喊“老孙哥、老孙哥”正在看书的男的哎了一声,柳某说就是他,打他,柳某先动手拿个凳子砸那个人,接着郝柱和“鱼娃”每人拿个木头杠子往那个人头部打,我拎一把菜刀凑到那人跟前,往他一只胳膊上砍有大约五下,后我们分别离开房间。进到柴油机厂院里之后,我就问柳某要“打轿的钱”,柳某就给我1000元。那天晚上吃饭开了个房间花近100元,给郝柱、“鱼娃”每人200元,除去轿的费用我也落500元钱。

4、证人王××的证言。证言内容为,孙同兴系柴油机厂铸造厂工人。2007年11月X号晚上10点40分左右,本人接到厂电话称孙同兴被打,本人赶到厂后发现孙同兴躺在地上,头上流血,立即报警,并将孙同兴送往医院,2日凌晨1时许孙同兴死亡。

5、证人袁××的证言。证言内容为,其和孙同兴、段××同住一屋,当天晚上睡觉后听见有人喊“老孙”。听见有多人进屋,起身看时,被别人用被子蒙住,还被打一下。听见有人说蒙好头,不准动,本人就不敢动了。当掀开被子时见同屋的孙同兴头上流血,躺在地上。后报警,又将孙同兴抬上“120”车去了医院。

6、证人段××证言。证言内容为,其和人袁××、孙同兴同住一屋,当晚大约10时30分,听到有人进屋喊了一声“老孙哥”老孙就应了一声,接住那个人又喊了一声“老孙哥”,其扭脸看一眼,被旁边站一个人拉住被子蒙到头上,摁住头说不准看,后听见人们打孙同兴。进去四、五个人具体数没看清。约过三、四分钟,宿舍隔壁剧××在说话,才伸出头见孙同兴躺在地上,头上、胳膊上流着血,后通知王××,又打了120,王××到后报警,将孙同兴送中心医院抢救后死亡。

7、证人剧××证言。证言内容为,2007年11月1日晚上10点30分许,听到孙同兴住室有打斗声音,同时听见孙同兴大声喊“咋咋”,后起床去孙同兴屋,见孙同兴在地上躺着、流着血,同屋两个工人分别盖着被子、蒙住头。后王××到后报警,“120”车来将孙同兴送医院。

8、证人吴××证言。证言内容同剧××证言内容一致。

9、证人刘××证言。证言内容为,昨天晚上自己在家睡到十点钟左右,听到孙同兴在楼上大呼小叫的声音,时间很短,大约有十几分钟的时间就没有声音了。后来老板王××来了之后把自己喊起来,才知道孙同兴被人打伤了。

10、证人徐××证言。证言内容为,李某某两年前在柴油机厂金星铸造公司干活,李某某曾提出去配沙班干活,但孙同兴不同意。

11、宛公(卧)勘(2007)X号现场勘察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鉴(尸)字(2007)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鉴定意见:死者孙同兴系被他人持钝器致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物检(法医)字(2008)X号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书。结论:现场南床东侧床梆上可疑斑迹、现场南床床下木箱可疑斑迹、现场北床前卷落棉被被角可疑斑迹、现场地面血泊均为人血,与死者孙同兴心血血型一致,均为AB型。

14、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宛精医鉴字(2008)X号鉴定意见书。结论:李某某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完全责任能力。

15、户籍底册证明证实各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

16、原南阳市人民法院(1983)市法刑一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载明1983年11月25日,李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8、抓获经过记载各被告人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19、卧龙区X镇X村委会证明。证言内容为,被害人孙同兴的家庭情况及子女情况。

20、李某梅、孙英明、孙月明对附带民事部分撤诉的申请书。

上述事实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柳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减轻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人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李某某、柳某无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谢某某不是本案组织策划着的辩护理由,经查,李某某是犯意的提起者,并和柳某组织策划了伤害致死被害人的犯罪,故三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柳某刑期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某某刑期自2007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娥

审判员胡书海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