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夏某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希芳,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前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前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化工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于2008年11月11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前进化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0万元,利息x.96元(暂计至2005年5月20日,以后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9年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不服,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城公司郑州办事处委托代理人马俊江、郭希芳,前进化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王磊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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