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被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电信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X路X号。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电信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四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告甘肃省电信有限公司、被告甘肃电信公司白银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八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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