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院。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平煤总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
委托代理人仝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平煤总医院维权部主任。
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11月23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系王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诉称,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被告张某某因冠心病于2007年6月21日至2007年7月14日在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总医院住院,做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手术做完后,被告张某某康复出院,出院时被告张某某欠医疗费x.77元。X年X月X日生,被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款x元。原告多次催要此款,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x元欠款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这事是事实,我给原告打欠条也是事实,但原告给张某某做了支架一直也不好。
被告张某某辩称,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当时给我做手术,搭了几个支架,用的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我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1日至2007年7月14日,被告张某某因冠心病在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做行冠脉支架植入手术,被告张某某出院时尚欠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医疗费x元未付,张某某之夫王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张某某因做支架手术欠2万1千元,王某录,2007.7.13。”此款经原先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无果,故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总医院x元,此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x元,下余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162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孙运涛
审判员倪华婷
二○○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尚海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