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诉被告千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留安,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被告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千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留安、被告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邻居,2009年春节后,被告找到原告,说让去给他帮忙盖房,2009年农历1月13日早上,被告又到原告家,叫原告去帮忙,原告到被告家帮其在二楼打房顶屋面,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在二楼碾屋面时从房顶摔下,致使胳膊等部位严重受伤,经中铝医院、三七一等医院治疗,仍不能恢复正常劳动、生活。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千某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2010年9月1日原告又增加诉讼请求至x.92元。

被告千某某辩称: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另外被告已支付原告6万余元。

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病历一份,证明花医疗费x.87元及2010年3月15日至4月1日共住院17天;2、中铝职工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2月7日至10日共住院4天;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住院病历两份,证明两次住院共57天;4、获嘉县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原告父母孙某贤、刘息兰及原告子女孙某敏、孙某莉、孙某鹏的户口页,证明被抚养人的年龄;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卡,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x.99元及原告已经报销医疗费x.25元的事实;6、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左髋骨损伤伤残等级六级、左前臂损伤伤残等级八级。

被告千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X号证据本身均无异议,故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对X号证据中南马厂村的证明有异议,称只有公安机关的证明才能证明被抚养人的子女情况,对X号证据中的户口页无异议,但原告无证据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经审查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X号证据称不符合报销条件,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X号证据认为伤残等级过高,但不要求重新鉴定,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系同村的邻居。2009年2月7日下午,原告孙某某在被告家二楼帮忙碾房顶屋面时从房顶摔下,致使原告受伤,随即,原告被送至中州铝厂职工医院,经诊断:1、失血性休克;2、左骼骨、左髋臼及双耻骨下肢粉碎型骨折;3、左肘关节盆式骨折;4、左桡骨远端骨折;5、腰2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并腰12左侧横突骨折。2月10日原告出院,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治疗,3月3日出院,共住院21天。2009年3月23日原告因左尺骨骨折术后感染再次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治疗,至2009年4月28日出院,共住院36天。2010年3月15日原告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尺骨陈旧性骨折不愈合术后;2、盆骨骨折术后。至2010年4月1日出院,共住院17天,花医疗费x.87元。2009年7月2日至14日、2010年1月19日至22日两次在黄某卫生院住院治疗。2010年8月19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孙某某:1、左髋部损伤伤残等级为六级;2、左前臂损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主张医疗费x.87元、误工费7375.05元、护理费1027.24元、营养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x.5元,共计x.17元,原告同意扣除已报销的x.25元,故要求被告赔偿x.92元。

另查,2008年度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2009年度河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88.47元/年。原告共计住院78天,洛阳正骨医院的医疗费x.87元由原告支付,其余医疗费x.99元被告千某某已经支付。原告在中铝医院、三七一医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均由被告千某某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和被告千某某两人护理,原告主张其妻子的护理费78天,共计1027.24元;误工费应支付至原告定残日即2010年8月19日,从2009年2月7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共计327天,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每年计算,误工费(4454元/年×327天)3990.3元,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19日共计231天,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806.95元/年计算,误工费(4806.95元/年×231天)3042.2元,以上共计误工费7032.5元;原告在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0元/天×17天)170元、营养费(10元/天×17天)170元,残疾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50%)x.5元。

原告孙某某共兄妹五人;原告孙某某的父亲孙某贤,X年X月X日出生;母亲刘息兰,X年X月X日出生;长女孙某敏,X年X月X日出生;次女孙某莉,X年X月X日出生;儿子孙某鹏,X年X月X日出生。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孙某贤、刘息兰的生活费(11+11)年×3388.47元÷5×50%=7454.6元,孙某莉的生活费从2009年2月7日至2015年6月9日共计6年,孙某鹏的生活费从2009年2月7日至2018年4月8日共计9年,孙某莉、孙某鹏的生活费(6+9)年×3388.47元/年÷2人×50%=x.7元。以上共计x.3元。

本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孙某某无偿为被告千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千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x.87元、误工费7032.5元、护理费1027.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元、营养费170元、残疾赔偿金x.5元,以上共计x.11元符合法律规定,扣除原告在合作医疗报销的x.25元,被告应支付原告x.86元。因在中铝、及两次三七一医院的生活费均有被告支付,故原告主张该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六级及受伤部位左髋部、左前臂,原告的职业是农民,原告的受伤已经影响到其劳动能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x.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长女孙某敏,在2009年2月7日原告受伤时已经成年,故其主张孙某敏的生活费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但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16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4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81元,由被告千某某负担1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艳利

审判员岳鸿远

审判员饶艳辉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凯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