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立民终字第61号——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728-X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并非合同纠纷,而是给付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常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诉请支付的系工程款,此债权债务关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产生,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因系合同履行地,故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徐维海

审判员李常春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俊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