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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终字第79号——上诉人符XX与被上诉人汉寿县东岳庙乡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寿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乡乡长。

上诉人符XX与被上诉人汉寿县X乡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符XX以原审确定案由错误,本案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符宗玉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侵犯其人身权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此类纠纷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原告起诉的案件如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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