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贤,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开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安保险开封支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开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俊贤,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4月18日,叶发洲委托刘静向平安保险开封分公司投保,车号为鄂H-x号奥德赛轿车,发动机号x,车架号x,投保全车盗抢险等多个险种,该公司出具了编号为x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7年4月18日至2008年4月17日24时止,其中盗抢保险赔偿限额为x元。2008年2月,原车主叶发洲将该车转让给王某乙,王某乙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2008年4月16日,该车辆在南阳市鸿德购物公园停车场被盗,同日王某乙向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原审认为,原车主叶发洲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涉及的保险标的物是车辆,险种为盗抢,因此只要发生车辆被盗抢,即产生保险方理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鄂H-x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了盗抢险,该车在被保险期内被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车由原车主叶发洲卖给原告王某乙,有双方买卖合同为凭,且已在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入户登记,因此,王某乙为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买卖双方未将转让车辆的事情告知被告保险公司,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虽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被告保险公司在和叶发洲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保险公司免责,也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因此被告应该按保险单约定的内容向原告承担赔付车辆被盗保险金的义务。

原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乙赔偿金x元,逾期履行,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平安保险开封支公司上诉称:本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机动车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即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上诉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上诉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保险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批改登记手续,上诉人不再对保险标的承担保险责任。王某乙没有取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身份,不是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王某乙并不因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

王某乙辩称:尽管保险法有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但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诉辩双方未订立合同,说被上诉人未办批改手续不属实,王某乙有权主张理赔权利,请求驳回上诉。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内容向被上诉人承担赔付车辆被盗保险金的义务。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车主叶发洲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双方均应按保险条款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该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被盗,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责任。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没有违法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周飞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晓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