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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乙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祝某某,河南大创(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害人袁×真及其代理人袁增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因婚姻家庭纠纷,将王某某前妻梁×真从安阳县北郭派出所分别带至北郭乡X村王某某家、雷北郭村李某乙家、雷×树家对其拘禁,直到2010年4月3日17时才将梁×真放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2)被告人没有侮辱、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3)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李某乙辩解其没有带人,也没有看人。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因儿女婚姻纠纷,将王某某前妻梁×真从安阳县北郭派出所内强行带至北郭乡X村王某某家、雷北郭村李某乙家、雷×树家对梁×真非法拘禁,直到2010年4月3日17时才将梁×真放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梁×真经济损失x元双方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真陈述证实,因为我女儿和李某乙儿子婚姻的事,我将女儿从李某乙家领走,我前夫王某某和李某乙家给我要人。2010年4月1日我在安阳县X镇X村赶会时,李某乙等人拦住我不让走,有人报了案,后双方到北郭派出所,民警详细询问后说没有我的事,我可以走。当时天已黑了,李某乙家来了很多人堵在派出所门口,我不敢走留在值班室等,夜里一点多他们不知怎么进到值班室来打我,被民警赶走。后李某乙带人将派出所大门的锁弄开,冲进值班室连拖再拽的将我抬上一辆面包车,用被子盖住头,王某平开车,把我带到王某某家。当时有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乙妻子、王×平等人,他们给我要女儿和彩礼,还打我。后李某乙、王某某先后把我带到李某乙家和雷×树家拘禁,拘禁期间,不让我吃饭,大小便不让出门。直到4月3日下午17时许才放我走。

2、证人雷×树证言证实,李某乙把梁×真拘禁到王某某家后,让其帮忙给梁×真做工作,看梁的女儿能否回到李某乙家。李某乙、王某某将梁×真带到其家时,因其在工地上干活没有做成工作。后听李某乙说放梁走了。

3、证人晁×宇、程×前、杨×家证言证实,北郭派出所处理一起因婚姻纠纷闹事事件,在4月2日凌晨2时许,王某某一方二十几人冲进值班室将梁×真抬到面包车上强行拉走了之情况。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梁×真是我前妻,我们育有一女,我将女儿嫁给李某乙的儿子,后梁×真将女儿领走,产生纠纷。2010年4月1日李某乙及其家人、我在大寒村会上截住梁×真说事,有人报了案,在北郭派出所处理,一直没说好。到夜里我、李某乙及李某乙家里人冲进派出所强行将梁×真拽出来装到车上带到我家,后又带到李某乙家和雷×树家拘禁。我和李某乙两人看着她,让她吃饭她不吃,没有人打她,有其他人骂她。4月3日下午17时许我们送她到北郭派出所门口,我给她一部手机和50元钱放她走了。

5、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实,因儿女婚姻纠纷其和王某某等人将梁保真非法拘禁,具体经过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基本一致。

6、王某某与梁×真离婚调解书,派出所证明,及王某某前科判决书在卷证实。

7、附带民事部分双方调解书,收款收据等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乙因儿女婚姻纠纷,非法拘禁被害人梁×真两日,核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带人将被害人从派出所内强行拽走非法拘禁,行为恶劣,且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对其二人本应严惩,但鉴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采纳辩护人建议判缓刑的意见,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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