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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7113号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华控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X组团,实际经营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金源大酒店天麒楼X层。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融信公司)与被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春梅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融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中科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此后,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春梅担任审判长,法官莫泰京、人民陪审员李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融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科软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融信公司起诉称:2005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就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火墙采购及配套服务项目签署合同,合同总价为x元。根据合同中双方对于货款支付的约定,中科软件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货款的30%,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65%,剩余5%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天融信公司已经完成了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且至今质保期早已届满,但中科软件公司却没有能够遵守合同的约定,尚拖欠货款x元。根据合同的约定,中科软件公司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天融信公司经多次催要,并于2007年9月发送催款律师函,但中科软件公司仍拒绝支付,故天融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中科软件公司支付欠款x元;2、判令中科软件公司支付欠款违约金3995.8元(合同总价的0.5%);3、判令中科软件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天融信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

2、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明2005年8月23日中科软件公司已支付30%货款x元;

3、律师函,证明天融信公司曾于2007年9月向中科软件公司发送催款律师函,但中科软件公司仍拒绝付款。

被告中科软件公司答辩称:

一、天融信公司诉求的债权不具备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2005年6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防火墙采购及配套服务项目《购销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产品全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完成安装调试服务,甲方工程联系人签发安装调试验证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的65%”;第十条第3款约定:“产品竣工验收进入质保期1年后的1周内,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的5%尾款”;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乙方对提供产品提供三年免费质保及提供终身服务,其中质保期从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购销合同》签订后,中科软件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了首期款项30%,即x元,但由于天融信公司未能履行其培训义务,致使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未能出具本工程项目的验收合格证明,因此本项目工程的验收至今迟迟未能进行。依据合同约定,中科软件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天融信公司主张的债权未达到约定的履行期限,因此,中科软件公司未向天融信公司履行第二期65%及第三期5%的合同款项并不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二、天融信公司未能履行其培训义务,构成对中科软件公司的违约。《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产品培训服务(详见附件1)和安全评估服务(详见附件2),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至目前为止,天融信公司未能履行其培训和安全评估服务的约定义务,已经构成对中科软件公司的违约,这也是中科软件公司拒付合同剩余款项的原因之一。中科软件公司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天融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科软件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合同附件,证明天融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天融信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中科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5年6月29日,天融信公司与中科软件公司签订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计算机系统集成购销合同,约定天融信公司提供认证和培训(免费,详见附件1)、安全评估服务(6万元,详见附件2)、产品供货价值x元,合同总计x元(含上述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服务)。合同签订后中科软件公司提前2天电话或传真通知天融信公司交货日期,天融信公司需按指定日期将全部产品送达中科软件公司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天津市河西区X路X号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心机房。货到后,中科软件公司应3日内完成产品验收并签发到货验证单。到货验证合格后1周内,中科软件公司将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天融信公司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安装调试合格后,中科软件公司签发安装验证单。合同签订后1周内,中科软件公司支付30%预付款;产品全部到达中科软件公司指定地点,天融信公司完成安装调试服务,中科软件公司联系人签发安装调试验证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中科软件公司支付合同额的65%;产品竣工验收进入质保期1年后的1周内,天融信公司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中科软件公司支付5%尾款。中科软件公司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需按合同总额的0.03%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0.5%;天融信公司需按照中科软件公司要求提供产品培训服务(详见附件1)和安全评估服务(详见附件2),否则视天融信公司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中科软件公司经济损失。

购销合同附件1《天融信防火墙产品技术培训要求》载明培训目的是为网络安全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产品安装、配置、管理所必须的技能,以确保参加培训的人员熟练掌握安全产品的相关功能特性及维护方法。培训时间和地点为:天融信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完成,由中科软件公司提前1天书面通知天融信公司具体培训开始日期,天融信公司应按中科软件公司要求提供3人5天的培训服务。培训地点为北京。培训内容为:天融信公司对中科软件公司的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安排考试并颁发认证证书。

购销合同附件2《天融信安全评估服务》载明的安全服务范围: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设备。安全评估服务实施的范围为抽样服务器10台、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10台、客户端PC工作站20台,共计40台。服务内容包括:天融信公司对最终用户提供安全服务(全年共4次安全评估)。

合同签订后,天融信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中科软件公司于2005年8月23日向天融信公司支付x元。

2007年9月11日,天融信公司律师李广致函中科软件公司,称因中科软件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天融信公司将采取相关措施,并保留追究中科软件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望中科软件公司纠正其违约行为。

诉讼中,经天融信公司申请,本院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出调查函,调查以下情况:1、天融信公司交付合同约定设备的情况(包括交付时间、数量和设备外观检验等);2、天融信公司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安全评估服务的情况;3、上述案件事实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回函答复如下:2005年2月,该局与中科软件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就合同标的物、费用、履行和交付验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由于中科软件公司原因,该合同除设备、防火墙、日志审计、安全管理平台按约履行外,其他内容延迟履行,该局就原合同延期部分于2008年9月与中科软件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全部合同于2010年6月履行完毕。

本院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回函向双方当事人出示,原告天融信公司对该回函没有异议;中科软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补充说明和诉讼意见函,认为天融信公司仅按合同提供了设备,其他内容均未很好履行或未履行,尤其在系统调试的最后阶段,因其提供的防火墙故障,导致整个网络不稳定,故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整改,并据此拖欠合同款230多万元。中科软件公司多次致电天融信公司,但天融信公司未派人现场解决,中科软件公司寻求其他途径解决了问题,但是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评估(4次)至今未完成。中科软件公司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该局支付剩余合同款的前提是中科软件公司必须完成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故只要天融信公司尽快履行完成安全技术培训、安全评估(4次),剩余款项中科软件公司同意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按比例支付。

诉讼中,经询,天融信公司称,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技术培训应在接到中科软件公司书面通知后进行,中科软件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天融信公司。如果中科软件公司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工程完工验收了,天融信公司同意进行培训和安全评估。

上述事实,还有本院调查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回函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天融信公司与中科软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天融信公司依照中科软件公司的指令将货物交付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完成了安装调试工作。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中科软件公司应在3日内完成验收并向天融信公司签发到货验证单。到货验证合格后一周内,中科软件公司将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天融信公司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安装调试合格后,中科软件公司向天融信公司签发安装验证单。中科软件公司工程联系人签发安装调试验证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的65%。现天融信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交货及安装调试义务,中科软件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合同款。

诉讼中,中科软件公司抗辩称,天融信公司在系统调试的最后阶段,因其提供的防火墙故障,导致整个网络不稳定,且未派人现场解决,但中科软件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中科软件公司拒绝向天融信公司支付货款的理由之一是:天融信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培训义务,致使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未能出具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工程迟迟不能验收,故中科软件公司的付款条件不成就。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附件1中约定,天融信公司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完成防火墙产品技术培训,由中科软件公司提前1天书面通知天融信公司具体培训开始日期,天融信公司应按中科软件公司要求提供3人为期5天的培训服务。培训地点在北京。培训内容为:天融信公司对中科软件公司的受训人员进行培训、安排考试并颁发认证证书。由此可见,天融信公司提供技术培训的前提是中科软件公司提前1天书面通知具体培训的开始日期。诉讼中,因中科软件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天融信公司发出了要求培训的书面通知,故天融信公司未履行培训义务的行为并不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天融信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科软件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另一个理由是:天融信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评估服务。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附件2中约定,安全评估服务实施的范围为抽样服务器10台、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10台、客户端PC工作站20台,共计40台。服务内容包括:天融信公司对最终用户提供安全服务(全年共4次安全评估)。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中科软件公司应就安全评估服务部分向天融信公司支付6万元价款。现天融信公司尚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故中科软件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相应价款,本院对中科软件公司该部分的抗辩理由予以支持。但该事实并不能作为中科软件公司拒绝支付65%合同货款的抗辩理由。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产品竣工验收进入质保期1年后的1周内,天融信公司完成合同要求的工作,中科软件公司支付合同额5%的尾款。现因天融信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安全评估服务的义务,故中科软件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尾款。

因中科软件公司未按约向天融信公司支付65%的合同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中科软件公司逾期付款的,每延迟一日,需按合同总额的0.03%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0.5%;天融信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完成安装调试服务的具体日期,但从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回函可见,天融信公司在2008年9月前已实际完成了供货及安装调试工作,中科软件公司应当自2008年9月支付65%的合同货款。故天融信公司主张合同总额0.5%的违约金未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中科软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欠款四十五万九千四百五十四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千九百九十五元八角,合计四十六万三千四百四十九元八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四百三十四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七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七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春梅

代理审判员莫泰京

人民陪审员李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海超

书记员胡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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